在法治社会中,无论公民还是企业都希望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公正、及时的保护。然而在渭南中院,一起历经一审、二审、重审的案件,却在最终重审阶段遭遇了意外的转折。

原告刘某某付出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和精力不说,在即将“守得云开见月明”时,被裁定法院无权管辖,需要依靠仲裁,这明显是违法违规的。更可悲的是,被告将一个莫须有的合同诈骗罪直接戴在刘某某的头上,导致其被监视居住良久。

一、案件始末

2013年,刘某某与陕西巨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巨源置业将某项目整体转让给刘某某经营。2016年底,巨源置业违反约定,迫使刘某某退出项目经营。后来刘某某多次与巨源置业协商,要求退还合同转让费,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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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刘某某向渭南中院提起诉讼。然而,令人震惊的是,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在重审时渭南中院以巨源置业提供的协议仲裁条款为缘由,驳回了刘某某的起诉——要知道,此时距离立案已有数年之久,“过期”的协议仲裁条款早就不再具有任何意义!

二、将“过期”协议仲裁条款作为依据给所有审判增加不确定性

既然法律已经赋予了巨源置业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主管权异议的权利,那么它就应尊重这一权利,巨源置业并未提出异议可被视为认可法院的管辖权。

渭南中院武断地驳回刘某某的诉求,这样一来,数年来的审判过程变得毫无意义,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也进一步助长了将协议仲裁条款作为“免死金牌”的不正之风。

渭南中院的决定不仅让刘某某感到绝望,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我们不禁要问:该阶段放弃审判权是否真的符合法定流程?法院在做出这一决定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权益?在未来类似案件中,“过期”的协议仲裁条款是否始终成为悬在各方当事人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三、欠钱不还成大爷,原告反而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尽管目前该案件的仲裁正在进行,但无论结果如何,刘某某为了求偿维权四处奔走的努力已经付之一炬。况且,在奔走求偿的几年内,他始终活在被污蔑成罪犯的阴影之下。

让我们站在刘某某的角度设身处地想一下,就会发现整个事件最可怕之处在于:第一,在渭南中院的默许下,巨源置业仿佛掌握了“游戏规则”,利用过期的协议仲裁条款在整个过程中游刃有余;第二,不切实际的指控可以成为无形的枷锁,一个普通人可以瞬间被定义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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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绝非仅仅关乎刘某某、巨源置业个体的利益得失,它更象征着法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程序的思考。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对此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期待各媒体朋友与我们一同关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