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好 的 挽 救 就 是 预 防

应急说

据公众号半岛都市报报 道:近 日,青岛乐旋乒乓球和达中心城店突然关店,负责人无法联系,两百多人面临退费难的问题。

据公众号都市报报道:近日,青岛乐旋乒乓球和达中心城店突然关店,负责人无法联系,两百多人面临退费难的问题。原文如下:

“轰轰烈烈搞完充值促销 ,

可没想到突然就要关门了。”

2月22日

青岛市民曲女士通过

半岛消费维权热线80889311反映

她给孩子在

青岛乐旋乒乓球和达中心城店

购买了6000多元的

乒乓球培训课程

不料店要关停

负责人联系不上

退款也不知道该找谁

让她倍感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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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乐旋乒乓球和达中心城店内空荡荡的培训教室

半岛全媒体记者了解到

曲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

乐旋乒乓球在本市

还有多家网点

其中同安路店、大拇指广场店等也相继关门

很多名家长同样面临退费难的问题

目前

消费者们已通过多种渠道

向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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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人员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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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完促销活动门店就突然要关停

“我们从2021年开始就在这家店学乒乓球,除了生病外,孩子几乎每周都去上一节课,怎么也没想到会突然关门。”曲女士介绍,2021年第一次花费7880元,购买了80节课。2022年双十一期间,她又再次续费6660元。

到了去年双十一期间,这家店继续搞大型促销活动,吸引不少家长前去购买乒乓球培训课程,“优惠力度很大,花费1111元可以购买价值2680元的课程包。”曲女士说,由于之前存的课多,去年双十一她就没再进一步续费。

“这次活动搞得时间很长,优惠下来,一节课也就100多块钱,确实很实惠。”曲女士说,可没想到的是,2月20日和达中心城店王教练告诉她,青岛乐旋乒乓球和达中心城店要闭店了,目前没有人接管这家店。这让曲女士犯了难,自己交了那么多课时费,该去找谁退呢?

2月23日,记者来到乐旋乒乓球和达中心城店了解情况。记者看到,这家店里摆放着几个球桌,还有几名学生在这里打乒乓球。

现场一名教练对记者说:“乐旋和达中心城店到3月份房租就到期了,负责人也找不到,所以下个月就闭店了。我教的几名学生还有几节课没上完,我想着可以在闭店前给他们上完课。

曲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据了解,目前这家店的学员大约有200多人

曲女士表示,目前家长们找不到负责人,给负责人打电话也不接。“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这些钱难道真的要打水漂了吗?”曲女士感觉非常无奈。

多家“乐旋”网店闭店消费者维权难

乐旋乒乓球在本市有多家网点,不少消费者还反映,同安路店、大拇指广场店等也相继关门,多名家长同样面临退费难的问题

一位家长刘女士表示,2021年开始,她给孩子在同安路店报名参加乒乓球培训,“第一次交了4000多元,第二年年底又续了6680元。”刘女士称,中间这家店又装修,所以第二次续的费用还没开始用,这家店就闭店了。“去年10月同安路店闭店的时候,还可以安排到大拇指店继续上课,可前几天大拇指店也闭店了,别说退费了,现在连人都找不着了。”刘女士无奈地说。

“我一次性交了7680元的课时费,目前仅上了8节课,还有59节课没上,现在也是找不着人退费。”纪女士表示。

半岛全媒体记者采访中经查询发现,自2023年起,全国多个城市都出现了乐旋乒乓突然闭店的情况

此前,青岛的乐旋乒乓球万达CBD店、科技街的家家悦店闭店后,不少消费者也向媒体进行了反映。

针对这些问题,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也向媒体表示,目前青岛乐旋体育有限公司已处于锁定状态,公司负责人孙先生正在帮助家长协商退费与课程承接的事宜。

期间,曲女士向记者提供了这位孙姓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记者也拨打该电话了解情况,但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提醒:选择短期付款方式不要一次性缴费超过5000元

自“双减”政策出台之后,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得到了有效规范,但素质类教育培训机构爆雷的不在少数。

为此,2022年3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就已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2022年12月底,教育部再发布《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下称《意见》),新增了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防止一次性收费过多增加资金风险和家长负担,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培训机构的收费时长或金额。

但记者调查中发现,许多机构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并没有实施“三个月”“60课时”和“5000元”这三个红线标准,家长们退费维权难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对此,相关业内人士也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应该提高意识,尽量选择短期付款方式,拒绝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者60课时的费用,拒绝一次性缴纳总额超过5000元的费用。同时,拒绝“培训贷”,防止落入消费陷阱。

预付费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指消费者和经营者约定,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作为预付款项,取得商家授予的会员资格后,消费者以会员身份取得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为了长期锁定固定消费人群,尽快回收前期投入,许多经营者都积极推广这种消费模式,并根据预付金额的高低,以超低的折扣吸引消费者购买会员、充值。但是,预付费消费模式的提前预付性质、金额高、消费期限长的特征,导致消费者的风险突出。

根据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美容美发、运动健身、儿童乐园、教育培训行业是预付费消费投诉的重灾区。

一、零售业预付费式消费常见题问答

问题1:有些商场、超市的购物卡规定了使用期限,如果超过了期限要想继续使用,要交“恢复费”才可以激活预付费卡消费功能,商家的这种要求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根据2012年商务部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如果手上的预付卡超过了有效期尚有余额,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激活继续使用。

问题2:消费者在某蛋糕礼品店办卡,经营者以消费时享受不同优惠打折为诱饵,诱使消费者购买不同优惠比例的预付费卡,购卡付款成功后,如经营者擅自提高商品的价格,或商品质量等,消费者如何维权?

答: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提供原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关系,退还预付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问题3:消费者在某果蔬专卖店办理预付费会员(卡)后发生情势变更,商家服务人员离职、店址搬迁等导致消费者无法在原址继续完成后续交易,协商退款时,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造成消费者的额外损失,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赔偿?

答:消费者可以主张终止和经营者的预付费消费关系。在对交易条件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迁址、歇业等情况都可以视作单方面变更了协议,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

问题4:王某所住小区旁边新开一家鲜果店,搞开业促销实行冲1000千元赠100元,冲5000元赠1000元,冲10000万元赠3000元的办卡活动,李某一时冲动充值10000元,后感觉被这家店“套牢“了,他可以要求商家退款吗?

答:王某可以与商家协商,主张退还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充值预付款。根据2012年商务部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办卡后继续充值,余额也不能超过上述限额。因此,商家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可以主张退款。

问题5:消费者与商家发生预付费卡的争议,向什么部门投诉?

答:可以向人民银行、商务管理、市场管理等部门举报投诉。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问题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

答:2012年商务部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其规制的对象仅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特定行业的企业,并不包括健身、教育、旅游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完善预付卡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提高企业发卡门槛,严格事前审批程序,并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

问题7:一旦发生预付费纠纷,消费者如何维权?

答:消费者维权主要有【协商】、【投诉】和【起诉】三种手段。

实践中相对有效和常用的方式是投诉。目前对预付卡的监管是分行业实施的,我们要记住两个电话:12312(商务举报投诉平台)和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在接到投诉后,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会将问题线索移交给相关的主管部门。必要时还可拨打12345政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如经过投诉、举报处理和调解后仍未解决,可以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二、紧急维权指南——商家“跑路”对策

不幸中招所选商家卷款跑路的,如涉及人员较多,款项巨大,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拨打12315)提出投诉处理并向事件发生地辖区派出所报案请求处理。如公安机关初查事实后明确告知为民事纠纷的,应及时着手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寻找专业律师及时提起诉讼。

三、【公益普法】识别预付费消费常见陷阱

(一)商家在办卡时制定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例如:

1.不少预付会员费、预付消费卡背面都限定消费的期限,并写明到期不消费的预付款资金概不返还,通过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2.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拟定一些强制性规定,比如有些健身房规定办卡后不得转让,或者收取高额转让费用。如:“预付卡不挂失、不补办、不退钱”,而消费者一旦遇到卡片丢失、异地生活等情况就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甚至商场、超市的购物卡也规定了使用期限,如果超过了期限要想继续使用,需要得交“恢复费”才可以激活预付费卡功能,对消费者而言将增加一笔额外的支付;或者规定一旦提供服务,不予退款等。

(二)商家单方面变更条款,服务打折,承诺不兑现。有些不良商家在吸引消费者办卡充值的时候,承诺超低折扣优惠条件。之后又以各种理由附加购物金额条件、调整消费价格、出台新的规定等限制消费者折扣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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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卡容易退卡难。预付费式消费是经营者先收费而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办理会员(卡)后可能发生情势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完成交易。例如,门店搬迁、消费者搬家导致消费不便,或者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等,消费者往往希望终止和经营者的预付费消费关系。但在现实实践中,经营者通常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逃避。

(四)经营者跑路,消费者维权难(重灾区)。经营者歇业或者停业应当提前公示告知,然而很多不良商家都是突然关门倒闭,经营者卷款跑路,消费者措手不及,在加上很多消费者不重视保存相关凭证,维权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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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对众多预付费消费陷阱,

作为消费者应如何防范?

(一)首先确认责任主体

不管是什么消费方式、了解经营者都是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应该做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经营者应当悬挂公示营业执照,因此在进店消费时应当首选看一下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名称,进一步的可以了解一下营业执照上的其他信息,经营者性质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公司,再看一下该经营者的注册资本了解一下营业者的规模。办卡付费时,尽量采取转账支付,要确认收款人与商家字号名称是否一致,缴款后要求出具合同、收据,尽可能要求开具发票,注意印章须与收款单位一致,并保留好前述凭证。

当然除了经营者作为直接责任人以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下须承担责任的主体:

1.1 出借营业执照的,实际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1.2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1.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1.4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6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提高消费风险防范意识:谨防陷进

办卡消费要理性充值,不要被商家宣传优惠折扣迷惑而冲动消费,不要一次性存入大量金额或消费区间较长,以免出现商家变更经营地点、法人等情况甚至停业走人时,极易产生消费纠纷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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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对待用户协议,索要并妥善保存好消费凭证。

办卡消费要提供书面凭证(合同),口头承诺不可信。要查看清楚合同内容,对商品质量、规格、数量、服务次数、时限、标准等关键内容进行及时补充,对不合理的条款内容,要及时更正,一旦双方产生消费争议,便于事后维权。

办卡消费要索要票据,并妥善保管,如果发生侵权事件,消费者可持消费凭证向有关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于金额大的预付卡或电子预付卡,消费者自己要做好消费记录,对消费次数和金额与经营者进行核对,以防出现卡内余额缺失而引发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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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来源:半岛都市报、觅策商事研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