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缴费年限的计算,其实各地的计算办法基本上是相同的,江苏的计算办法都是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规定执行。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的。

江苏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从1992年开始实施的,其中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从1985年开始缴纳劳动制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为1996年1月1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按照这几个时间节点来推算,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是从1985年开始计算的,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是要缴纳养老保险的,如果没有缴纳的,按照江苏的规定,1991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这是可以补缴的,补缴以后就可以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那么江苏的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是怎么计算的呢?按照苏人社规〔2021〕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按照以下办法执行。由于这个文件是2021年才颁布的,所以也是江苏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计算的最新规定。

一是原全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工,其在当地实行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这里指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主要是指养老金由过去的企业发放改变为社保部门统一发放,企业要向社保部门支付统筹费用,并开始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但这是有范围的,主要包括了三种人。一是国有企业的固定工人;二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工人,这部分人工人很多是国企身份调动过去的中方职工;三是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的固定工。在这三类固定工中,包含了以前参军入伍的军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等。

二是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不得补缴和计算缴费年限。

这个规定的时间界限也是比较清楚的,也就数县区属以下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不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所以缴费年限的计算是从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

三是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且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本规定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间,其补缴后相应时段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未补缴的相应时段不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这一条主要是指的按照苏人社规〔2021〕1号文件规定可以补缴的几种情形。

一是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用人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固定工本人不需补缴费;

二是1991年12月31日前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是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综合上所述,江苏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界限是非常清楚的,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国有企业、县区属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固定工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才能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