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人员明明打伤了人,为何还不拘留?”

老李最近气冲冲的找到我们。

原来,最近他因为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在一次信访过程中与接待他的刘姓信访工作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冲突中他的鼻子被打出了血,脸上、脖子上都被抓伤了,胳膊也打出了淤青,很是狼狈。冲突后,他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警方将双方带到派出所作出笔录后,认为“互殴事件发生在信访调解过程中,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作出了《不予调查告知书》。”

老李百思不得其解:明明我被打伤了,派出所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对方,派出所为何不处理呢?派出所是否存在官官相护?对派出所的怠于履职行为否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安抚老李情绪后,我们第一时间对老李的问题予以解惑:公安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告知书》虽然的确很难让人接受,但是的确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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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辖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于2005年作出的【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此,法院判例也普遍支持这一观点。如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吉02行终61号判决书中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因社会管理需要,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也受到诸多程序上及实体上的规范,其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执法行为,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对象。

本案中,老李是在信访调解过程中被信访工作人员打伤的,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生的侵权行为,因此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告知书》并无法律适用问题。

二、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为,其只承担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

【国法秘函(2005)256号】进一步指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构不成刑事责任的,那么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也是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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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秘函(2005)256号】明确履行公职的公职人员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辖的是与非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赋予公职人员履行职务时不受该法管辖的特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职人员本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但是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了当众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客观上已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因为一般有围观群众),并且也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与其他普通民众殴打他人的社会危害性相比,只有更严重。

在倡导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的今天,【国法秘函(2005)256号】由于出台较早,放到今天再看无疑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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