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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送我一面锦旗的当事人

——《我办理过的那些让人印象深刻的动迁款分割案件》系列(二)

作者:雷敬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于上海市房屋征收的政策在不断变化,2011年之前办理的动迁款分割纠纷案件我们就不说了,因为这对我们现阶段办理案件并没有太多参考价值。从2017年上海市区集中旧改征收至今,我们也已经办理了数百起动迁款分割案件,遇到过各种各样的情况,也了解过各种情形当事人的心路历程,后面陆续会分享一些最近几年我办理过的让我印象深刻的案件,算是对过去案件的总结,也算是对办案经验的分享,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当故事听听,律师同行们也可以借鉴参考及交流探讨。

这个案件是2017年初的事情,一对老夫妻前来律所咨询,我在会议室接待了他们。老先生西装革履,戴着一顶帽子,很有旧上海老克勒的味道。短暂交谈后得知,老先生已经定居澳洲,而陪他过来的是他再婚的老伴。老先生是被告,拿出其收到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给我讲述案件的来龙去脉。我眼睛迅速扫过诉状,多年的执业经验,让我迅速抓到了其中人物的身份及关系以及案件的关键点。老先生讲述的过程中我又整理了这些信息:

原告和老先生是兄弟关系,系争房屋是父母留下的公房,父母已经把房子过户给他,也即是承租人在2010年变更为老先生。但因为他儿子在澳洲工作,他也长期定居在澳洲。他的兄弟即原告趁老先生不在长期“霸占”系争房屋其中一个房间,私下改造之后用于出租。因为双方矛盾激烈,还多次对房屋居住权问题进行过纠缠和诉讼,但一直都没有解决。直到目前房子被征收,他作为承租人已经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获得征收补偿款400多万。因系争房屋有其兄弟一家四人的户口,现在其兄弟一家四人作为原告,起诉老先生人及其儿子,主张要按户口来均分动迁款,要求分得其中的三分之二。

老先生说:“目前动迁补偿款已经全部被他们冻结,我也没法离开上海回澳洲,要先把这个事情解决。”

“因为我这个兄弟不照顾父母,所以早期父母就把房子给了我,他还趁我长期在国外,霸占了一间房屋,我四处投诉和反映问题,但物业和相关部门都捣糨糊不解决问题。”

言语之间,可以看出,老先生与其兄弟的矛盾已经存在很长时间,并且矛盾无法调和,十分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并且这个问题能尽快得到完满解决。

通过初步案情梳理,我们分析出本案的代理思路。

首先,老先生作为承租人,他处无福利性房屋,必然可以分得征收补偿款,而其儿子由于成年后就出去读书后定居澳洲工作,所以是否能认定为同住人存在争议。其次,原告一家四人,其兄弟及配偶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正常可以排除认定为同住人,而其兄弟儿子及孙子也从未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正常也是可以排除认定为同住人,但对方可能会抗辩将系争房屋部分出租即支配和使用也视为居住的一种特殊情况。因此,本案的结果大概率是全部或大部分征收补偿款应归我方所有。

分析完代理思路之后,老先生非常认可,马上办理的委托手续。我们随即开始工作,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最终查到原告的配偶单位曾进行过福利分房,而原告是当时配房的家庭成员之一。同时,我们也对老先生儿子居住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论述,认为其儿子虽在澳洲工作,但仍为中国国籍且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应享受安置利益。

庭审后,我们充满信心等待法院判决,当中一审法官也几次联系希望调解,但对方要价100多万,我们基于亲情考虑愿意给予几十万补偿,双方差距太大最终协商不成。

一个月后,我们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但结果完全出乎意料之外。法院判决对方分得200多万,也即是接近整体征收补偿利益的三分之二,而我方作为承租人只分得三分之一。主要理由是认为原告配偶确实是享受了福利分房,但原告没有享受,同时认为我方(被告)没有证据原告儿子未实际居住,从而认定原告和其儿子两人符合同住人条件,而我方只有老先生一人符合同住人条件,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结果犹如晴天霹雳,老先生非常沮丧。我们也很失落,加班加点认真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首先,原告配偶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分配的面积上看也考虑了原告的因素,应视为夫妻共同获得分配。其次,原告儿子实际居住问题应有原告举证,而并非被告举证,举证责任分配有误,同时之前的居住权纠纷笔录上均未体现系争房屋曾经由原告方居住。综上,我们建议老先生提出上诉。

一般情况下,一审结果已经败诉,不管是不是律师的原因,当事人更换律师的可能性也比较大,我们也做好的老先生不委托我们代理二审的准备。但出乎意外的是,老先生坚定不移地继续跟我们签订了二审委托协议。老先生认为一审法官庭审后多次施压我方调解,可能立场存在问题,判决结果跟律师没有关系,仍然基于对我们专业水平的信任,决定继续委托我们进行上诉。

带着老先生厚重的信任和期望,案件来到了二审。因为我们事前做了大量的法律论证和案例整理,庭审过程有理有节,让对外完全没有反驳的机会。庭后,法官也曾联系我们并做我方思想工作,希望我们在一审调解金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以便解决矛盾。我们商量考虑后给了法院一个调解金额,但对方并不接受,再次导致双方协商不成。

又过来一个月之后,我们迎来了二审判决。二审判决结果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即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我方自愿给与对方的一个金额补偿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综上,二审法院完全接受了我方上诉理由,认为一审原告配偶单位的福利分房,原告作为家庭成员享受了国家福利分房待遇,另外也认为双方之前曾对涉案房屋居住权问题进行过诉讼,跟进居住权诉讼案查明的事实,也无法证明原告儿子曾经在涉案房屋居住,难以排除是空挂户口。我们获得的二审的终审胜诉!

当然,这个结果对方也是很难接受的,后续也进行了上海高院的再审和检察院的抗诉等程序,但最终都被依法驳回。

案件胜诉后,老先生对我万分感谢,一定要当面送我一面锦旗,我看到锦旗上写着:赠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雷敬祺大律师“伸张正义,为民排难”。盛情难却,我们在律所门口留下了这张难忘的合影。

后来还发生了一件有意思的事情,这个案子的一审法官,几年后调到了中级法院,还做了审判长,也是主要审理动迁款分割案件。之后我也有几个二审案件遇到他主审,他始终对我还是比较客气和尊重。不知道是不是该案被改判后,他也刻苦钻研,而由于审理案件专业过硬,也迎来了仕途发展呢,哈哈。(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