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去世后留下房产,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未立遗嘱,房产该归谁所有?近日,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这样的案件。
年过四十的刘某系独生子,一直未婚未育,其父母亲老李、老刘分别于2013年、2015年去世。
2022年2月,刘某突发疾病在家中晕倒,被其表姐小梅、表弟小波发现后,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刘某住院期间,小梅、小波为刘某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2022年3月,当地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刘某父母已去世,其未婚无子女,无其他直系亲属,由于刘某重病昏迷,经其表弟小波申请,同意指定小波为刘某的监护人。
后来,刘某因病情恶化去世,小梅、小波共同为刘某办理了丧事。
刘某离世后,他的财产处理成了难题。原来,刘某母亲名下有一套农转非开发所得房屋,平时由刘某独自居住,因刘某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未留有遗嘱,小梅、小波遂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民政局担任刘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梅、小波为刘某支付医疗费,处理丧葬事宜,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刘某的遗产管理人。
刘某生前住所地民政局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权威性高且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故对小梅、小波申请民政局担任刘某遗产管理人的申请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随后,小梅、小波请求继承刘某的遗产,即刘某生前居住的房屋。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刘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案涉房屋应由刘某继承。刘某生前未立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其未婚且无子女,无法定继承人。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小梅、小波作为刘某的表姐、表弟,对刘某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遂判决案涉房屋由小波、小梅继承。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关于遗产处理的制度,赋予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旨在保障被继承人的遗产得到妥善处理。
本案中,小梅、小波对刘某并无法定扶养义务,但二人基于亲情观念,主动负责刘某的生养死葬,法院在综合审查本案证据后,认为小梅、小波对刘某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遂判决案涉房屋由二人继承,对其表姐弟自愿扶助、关爱家庭成员的行为予以肯定和鼓励,弘扬帮扶困弱、互相扶助、团结友爱的正能量和中华民族所倡导的传统美德和良好家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文中人物系化名)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罗若楠 通讯员 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