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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压岁钱与受贿罪:区分馈赠与贿赂

逢年过节收受他人或者下级高额礼金、压岁钱,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和本人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赵秉志、李希慧主编:《刑法各论(第三版)》第400页)

案例:

竹某(某县国土局原局长)被一审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中,认定竹某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无法说明来源。对此,竹某上诉称,我二女儿今年14岁了,这些年亲戚朋友给我拜年一般都给我孩子压岁钱,这些年总计收了有80余万元的压岁钱,应该算合法收入,但是提不出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习俗以及竹某的工作、生活情况,竹某因上述事实接受人情馈赠是正常的、必然的。故该项收入应酌情列入其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范围之内。竹某提出这些钱累计下来有130余万元(另50万元为其他礼金——笔者注),本院酌定为65万元。(参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刑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参见孙国祥:《贪污贿赂犯罪研究下册》第8页)

02

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与压岁钱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者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直接将其进入复杂的社会交往领域的大门关掉,以实现更好的保护。因此,从这一点来说,我们不用担心8岁以下的孩子会把自己的压岁钱送人或者把自己的平板送人,如果实施了这类行为,我们可以主张行为无效返还财产。无行为能力人应当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来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总则卷》第219-220页)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认为一概无效。比如,七周岁儿童接受其他亲戚的赠与(压岁钱)等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其心智,一般认为无须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法律规定不能脱离社会实际和人之常情,尽管法律规定了八周岁以下儿童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但是他们的部分行为效力仍然值得法律作肯定性评判。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要交给当事人自己、社会公众去行使、去评判、去规范,尽量保持民事法律的私法自治性、法律本质的谦抑性。(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主编:《民法典总则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第54页)

03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与压岁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呢?要区分情况,如果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奖励、报酬等,也可以实施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将其判定为效力待定的状态,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能有效。(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总则卷》第219-220页)

案例:

中学生赵某17周岁,未经父母同意,私自拿自己的压岁钱6000元,买了一台苹果手机。此合同与赵某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赵某不能自己订立,因此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赵某的父母追认赵某买苹果手机的行为,合同就自订立时起生效,如果赵某的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但小红主编:《民法原理与实务:合同编》第80-81页)

04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行为的效力

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年龄、智力)以及打赏的数额、家庭经济条件以及打赏的环境等综合判断。如果实施打赏行为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144条规定,该打赏行为应当是无效的,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一定是无效的。在确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打赏行为效力时,还需要考虑未成年人实施打赏行为所使用的财产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可以支配的财产。例如,如果未成年人实施打赏行为所使用的是其父母给的压岁钱、零花钱,表明其父母允许其自由支配该财产,对其使用该财产作出了事先同意,依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该行为应当是有效的;但如果未成年人打赏使用的是其父母的积蓄,而且数额巨大,与其年龄、智力等不相适应,其法定代理人不追认的,该网络打赏行为即应当属于无效行为。所以,在认定该行为是否无效时,需要将案件事实与适用的法律之间进行相互比对,从而形成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的准确连接。(王利明:《裁判说理论:以民事法为视角》第253-264页)

05

父母有权要求保管未成年人的压岁钱,但应妥善管理,不得侵犯未成年权利

从法律上讲,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拥有自己的财产,如长辈给的压岁钱、创作文章获得的稿酬、学校颁发的奖学金、参与演出获得的报酬等,这些合法取得的财产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人包括父母在内,都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财产以及财产权利。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够成熟,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着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父母有权管理和支配未成年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这就是说,父母可以帮助未成年人保管奖学金,但是应当进行妥善的管理和保护,不得违法处分、侵吞。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如为了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支出等,父母不得随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郭林茂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用问答》第8页)

06

长辈打入孩子银行账户的压岁钱无权再取回——涛某某诉施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长辈主动将压岁钱打入孩子银行账户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不论其是否掌握银行账户密码,都无权取回存款。

基本案情

逢年过节,长辈给小辈包红包,小辈给长辈拜年,这是中国人特有的传统。然而,对孩子们来说,红包除了能带来惊喜,或许还会带来烦恼。年仅11岁的小男孩涛某某就非常郁闷,父母离婚后,78岁的奶奶分多次把自己卡里的4万多压岁钱取走了,为了讨回这些钱,他将奶奶告上了法庭。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涛某某的奶奶向其返还压岁钱及生日礼金共计4.5万余元。

父母协议离婚 奶奶取走4万多压岁钱

对涛某某来说,曾经的自己十分幸福,不仅一家人其乐融融,而且每逢春节、生日,长辈们还会给自己压岁钱,尤其是奶奶,每次给的数额都不小。母亲朱女士常对涛某某说,她不会动用儿子的这些压岁钱,而是会如数存进一张涛某某名下的银行卡里。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最先动用卡里资金的,居然是涛某某的奶奶施某某。

原来,这张卡虽然是以涛某某的名义办理的,却一直在施某某手上。“小时候孩子经常住她家,于是她就提出要替他先保管着。”朱女士说。

2014年7月份,涛某某十岁生日刚过完没几天,这个家庭发生了变故,父母协议离婚了,涛某某开始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眼看着涛某某的户口就要转出去,也许是觉得孙子马上就要成为“外家人”,短短几天内,施某某分多次把卡里的钱全取走了,共计4.5万余元。

对于已经离婚的朱女士来说,这笔属于儿子的压岁钱显然不是小数目。她多次向施某某讨要这些钱,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她带着11岁的涛某某把78岁的奶奶告上了法庭。就这样,曾经的至亲成为了对簿公堂的原、被告。

存款还是红包 法官妙解钱款属性难题

庭上,涛某某和朱女士称,这些钱都是涛某某从小到大积攒下的。即使如施某某所说,银行卡里的钱是她存入的,但其自愿将钱款存入涛某某名下的账户,这本身就是一种赠与行为,虽然施某某从来没有向其告知取款密码,但涛某某凭自己的身份信息也能够将这些钱取出来,因此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她无权擅自取款。

施某某却辩称,这些钱并不是给涛某某的压岁钱及生日礼金,而是自己的工资存款,她只是用了涛某某的名义开了户而已。不仅是取款密码,连存折也没有给过涛某某,所以这些钱仍然是自己的。

施某某的这个说法让涛某某和朱女士顿时慌了神,却瞒不住法官的“法眼”。细致的法官发现,该账户的存款时间十分有规律,都是涛某某的生日或者春节前后,施某某说这是其工资存款的说法逻辑上说不通。何况,在自己有银行卡的情况下,施某某也无法解释为什么不将工资存于自己账户下,而要大费周章地存到尚未成年的孙子那里。

同时,按照相关规定,钱款存入储蓄机构后,个人便可凭有效证件随时进行支取、挂失等,并不需要凭借存折和密码。因此,赠与的行为自钱款存入时就已经完成了,施某某未经涛某某同意擅自取走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人民法院报 2017年2月15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