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的打工妹肖某,外出到广州打工,历经艰难几番周折下找到一份卖服装的工作。

可是自己租的房子距离工作的店铺有些远,坐公交的话又不划算,本来才开始卖服装又挣不到什么钱。

想了又想决定找父母借1600元,买辆电动车这样通勤时间也变短了,也能省钱,何乐而不为。

于是在父母的支持下买了一辆电动车,肖某对这辆电动车格外珍惜,毕竟是爸妈的血汗钱资助买的。想着多攒点钱早日把电动车钱还给父母。

就在她骑着电动车上班的第三天,途中有一位巡警拦下了肖某。巡警说“你这电动车是禁止上路的!”对此肖某十分困惑:“我的车是在正规厂家生产的怎么可能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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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交警还是不相信,肖某很是气愤的拿出了所有证件,说我这车是正规的合格的电瓶车,你们没有理由扣押我的车,不能只凭你们的一面之词,凡事要讲究事实证据。

可是巡警不听肖某的辩解,直接扣下肖某的新电动车,开了一张扣押判决书,就这样肖某的电瓶车被扣下了。

最后她是走着去上班的,肖某一路上泪流满面,服装店的老板娘忙问怎么回事,肖某说无缘无故的新买的电瓶车被扣了。

老板娘听着也很气愤,就让肖某起诉巡警这违法的行为,擅自扣押老百姓的电动车。

于是肖某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不受理,说案件太小没有必要打官司,还说交警有权利对道路安全相关的事件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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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的小姑娘有一股不服输的精神,她认为自己没有犯错,电动车也是合规的,没有理由扣押。就一直在上诉,直到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并给肖某一个公平的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巡警扣押肖某新电动车的行为,巡警没有权利进行扣押,超越了巡警的职能,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条例,应当予以撤销。

持续9年的维权案件终于尘埃落地,正义永远不会缺席,只是来的晚而已,最终肖某得到赔偿,肖某也争了一口气,洗刷的自己冤屈。这场持久的行政处罚案终于落下帷幕。

【以案释法】

肖某购买的电动车被巡逻民警扣押,理由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然而,经过9年的努力,肖某最终成功胜诉并追回了自己的财产损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肖某的诉讼请求,并进行了调查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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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过程中,肖某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肖某购买的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巡逻民警的扣押行为没有合法依据。

在现行法律中,对公安机关内部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在法律中得到明确界定,以确保他们在执行公务时依法行事,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执法人员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例如执行非本职责范围内的任务或以不合法的方式进行执法行为,这种行为被认为是越权执法。

这种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可能导致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和不当的行政干预。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执法行为应当依法撤销,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只有交警才具有权力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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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即使肖某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公安分局的巡警无权处罚。因此,巡警扣押肖某电动车的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属于越权行为。

当事人可依法申诉并请求撤销处罚,而肖某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恢复被扣押的电动车。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利获得国家赔偿。

公安分局巡警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为由违法扣押肖某的电动车,涉嫌侵犯了肖某的财产权。根据法院判决,公安分局应当对肖某进行全额赔偿,以弥补其因非法扣押而遭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