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我这才立案不到一周,今天就拿到了调解书,金凤区法院真正做到了快立、快审、快调。我也给公司员工强调了,下次汇款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不能再错了!”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受理了一起因当事人错误转账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念,将调解贯穿到案件办理全过程,用耐心和细致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和效率,不但使矛盾纠纷圆满化解,也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法官也借此案提醒群众:转账汇款要谨慎,不当得利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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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赵某系甲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9月,甲运输公司财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将5万元款项转至无经济往来的乙公司账户。发现问题后赵某及时致电该公司,同时向该公司发出退款通知书,希望该公司积极协助,尽快将5万元退回。但经双方多次协商,乙公司均以需进一步对账为由,不予退还款项。货物运输公司因而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5万元款项。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甲公司误将5万元转到乙公司账户,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乙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其取得案涉款项具有合法根据,故该笔款项应予返还。庭后,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析理并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同意一次性向甲公司返还款项5万元。

法官提醒:

在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移动支付手段进行转账、汇款时,一定要反复核实、认真校对收款账户相关信息,确定无误后再进行后续操作。若发生错误转账,应及时保存证据,主动与对方协商沟通,在协商无果情况下,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来源:金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