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赠送给自己房子却被别人认为是鸠占鹊巢,并强行要求索还。

拿出父亲的遗嘱想以此伸张公平正义,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想到法院竟然支持对方,因为自己不懂法,忽视了某一细节,让自己和别墅房失之交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案例回顾

韩女士生活在一个离异家庭,自己是由母亲一手带大。直到她大学毕业,母亲都是一个人。为了让母亲的晚年不那么孤单,韩女士提出让母亲找个老伴陪伴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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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听了韩女士的建议后,就开始物色自己中意的老伴。很快,韩女士母亲看上了一位王先生。

王先生年纪大了母亲十多岁,但各方面都是比较优秀的,平时也和蔼可亲温文尔雅,对母亲也很是上心。很快两人正式在一起了,母女二人也搬进了王先生家,与之共同生活。

但直到王先生去世,韩母也并未与其领结婚证。王先生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别墅赠予了韩女士。

然而房子还未过户,就先等来了王先生的亲生女儿。指着韩女士,让她快点滚出自己的房子。

韩女士见来者不善,于是报警后调查得知此人是王先生与法律意义上的妻子生下来的女儿。原来韩女士和母亲一直受到了王先生的欺骗。继父与王女士的母亲生活在一起后,并没有与前妻离婚。

可韩女士认为即使是这样,自己也有继父留下来的遗嘱,房子本应该是属于自己的,于是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归还属于自己的房产。

然而法院最终却驳回了韩女士的请求,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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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两点,即王先生房产的性质以及遗嘱与赠与。首先是要明确此房产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内财产。

财产的性质

如果王先生的房产是在婚前购买的,那么就是婚前财产,可以由王先生个人处分,基于先生个人的意思表示,无论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还是赠予协议,给予韩女士的财产所有权变动都是有效的。

然而如果此房产是王先生在婚内购置的房产,那么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王先生就无法一个人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一个人立遗嘱,对于处分另一方的财产内容是无效的。

只有双方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共同指定继承人,那么才有效。赠与协议也是一样。所以,如果是婚内财产这种情况王先生给韩女士立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遗嘱与遗赠

本案中还有另一个关键点,就是王先生将房产给予韩女士是以什么样的形式给予?本案中,王先生可能以遗嘱或遗赠的形式将房产给予韩女士。

如果是前者,根据我国民法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主体范围为法定继承人。例如:子女,父母兄弟或是其他近亲属。然而韩女士并非王先生法律意义上的子女,所以只能属于后者即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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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区分二者?

因为关键在于二者有不同的放弃规则,在后者遗赠中,受赠人应当在知到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放弃或者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如果逾期没有做出表示,就自动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然而,前者遗嘱却恰恰相反,在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如果想想放弃继承,就需要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否则将视为接受继承。

通俗的来说,如果什么都不做,没有任何意思表示,那么以前者遗嘱的形式就会得到房产,如果以后者遗赠的形式就会与房产失之交臂。

本案中,继父王先生死亡后遗赠生效,王女士是没有做出任何意思表示,并且也没有将房子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从法律的视角来看,韩女士是自愿放弃接受遗赠财产。

因此在本案中,韩女士想要得到此房产,就需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一,此房产是婚前财产。二,韩女士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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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看一下王先生的行为。

本案中的王先生也是个老渣男。在已婚有女儿的前提下,还与外人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根据国刑法规定,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前提下与之结婚构成重婚罪。

有人看到这儿就会问了,王先生并没有与韩女士的母亲领取结婚证啊,怎么会构成重婚罪呢?其实法律上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不仅限于法律婚姻,还有事实婚姻

司法实践上,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现配偶即便是没有领证,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长期生活的,属于行为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姻类型。也构成重婚罪。

那韩女士的母亲会不会构成重婚罪呢?

的确,重婚罪是对象型共同犯罪。如果在明知对方已婚的前提下,还与之结婚,或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那么即使你未婚,也是会构成重婚罪。

但是,本案中,韩女士的母亲则是完全不知道王先生是已婚,刑法讲究主观与客观相结合,没有任何的主观犯意与罪过,即使如果未婚,一方不知道对方是已婚,却一直成立事实上的婚姻,那未知的一方明显是不构成重婚罪的。

因此啊,作者想在这提醒一下各位广大的女性朋友,如果一位男生不和你登记结婚,只是和你许下海枯石烂的约定,那么对方大概率就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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