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是遗产继承的第一顺位人,那么如果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是没有领结婚证,任意一方是否能够享有继承另一方遗产的权利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深入剖析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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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系一名艺术家,年轻时在学校任美术教师一职,与前妻生育一女后便离婚。离婚后,李某辞去教师一职专心创作,在当地积攒了一定的名气之后就开始靠销售艺术作品谋生。

自2000年开始,李某便与女友王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但是俩人一直未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俩人一起开办展览、经营画廊。

2022年,李某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李某的女儿与母亲知道此事后便尝试与王某沟通遗产的处理问题,但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分割,并且分批次将李某名下的资产都转到自己名下,李某的女儿与母亲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从王某的角度出发,她认为自己与李某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十余年,对外亦以夫妻的身份活动,与真正的夫妻其实没有区别,而且画廊也是俩人一同经营的,其理所应当享有继承权。

退一步来说,王某与李某形成的这种长期稳定的相互付出、帮助的生活状态,其实也算是对被继承人的养,适当的也应当享有继承权

法院最终审查认定,李某与王某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王某并不因与李某共同生活二十余年这个事实从而享有继承的权利,其将李某遗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相关财产返还李某的女儿与母亲。

为什么法院会得出这样的判决结果,主要有以下三个理由?

01不能够简单地将王某和李某之间的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划等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生活的情形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所以,王某关于事实婚姻的主张并不成立。因此,王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其无法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相关的婚姻权利以及继承权。

02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想要分得财产,就必须满足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经济上自主、生活上扶助。

在本案中,李某是靠创作艺术作品谋生,其在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所以,不能盲目将王某与李某同居生活期间的付出扩大化,同居关系应当认定为情侣之间正常的扶助关系,并未上升到扶养的程度。

03王某主张其与李某共同经营画廊,以此为由要求继承画廊的经营权。

但是李某之所以能够在当地享有一定名声,实际上都是基于其自己创作的艺术作品,而王某并未实际参与创作。王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基于恋爱关系帮忙宣传,并非共同经营。

综上,除了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稳定同居关系之外,但凡没有进行登记结婚的情况,法律将视其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人身关系相关的比如继承权、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等等并不因同居时间而发生变化。而财产方面的权利,同居关系按照出资或者贡献比例进行分割处理,婚姻关系则认定为一般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