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彝良警方

原标题:【案例警示】寻衅滋事!陈某某被行政拘留12日

2月12日,小草坝镇居民陈某桂因打堡坎和陈某涛发生争议,陈某桂要殴打陈某涛时被他人劝阻。后陈某涛跑回家中躲避,陈某桂追至其家门口,将前来劝阻的杨某推倒在地上,陈某桂进屋后抢过陈某手中的拐棍对陈某涛进行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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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120救护车的过程中,陈某桂再次到陈某涛家进行辱骂并有攻击他人的行为。常某在劝解过程中又被陈某桂推倒在地导致昏迷。

接到报警后,小草坝派出所迅速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陈某桂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公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警方提醒:遇事莫冲动,遇到矛盾纠纷或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解决,切不可采取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那样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将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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