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员,工作表现一直不错,年终奖也颇丰。2024年春节前夕,小王向公司申请了10天的年假,打算回老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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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自己一年来辛苦工作,应该享受一下与家人团聚的时光,而且春节是中国人最重要的传统节日,公司应该尊重员工的民族习俗。然而,公司拒绝了他的请假申请,理由是春节期间是外贸业务的旺季,需要他留在公司处理订单。

公司表示,小王的工作是与国外客户沟通,如果他请假,会影响公司的业绩和信誉,而且公司已经安排了其他员工轮流休假,不能再改变计划。还有年终奖是根据他的工作绩效和态度来评定的,如果他不服从公司的安排,会对他的年终奖有不利的影响。

小王觉得公司不讲人情,不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于是在朋友圈发了一条带有辱骂公司的信息,还@了公司的微信公众号。

他在朋友圈写道:“这个公司真是太XX了,不让我回家过年,还威胁我年终奖,我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就为了这点钱吗?我告诉你们,你们这样对待员工,迟早会遭报应的,你们的产品都是劣X货,客户都是XX,公司都是垃X,你们全都去XX吧!”

他还配了几张公司的产品和客户的照片,以及一张自己的机票,表示他已经买好了回家的票,不管公司怎么说,他都要回家过年。

公司发现后,认为小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依据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决定对小王进行撤职降级的处罚,并扣除其年终奖的一半。公司通知小王,他的原职位由其他员工接替,他被调到仓库管理部门,工资降低了30%,年终奖只能发放一半,另一半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公司还要求小王立即删除朋友圈的信息,向公司和客户道歉,否则公司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小王不服,认为公司的处罚过于严厉,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其原职位和工资,补发其年终奖,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对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纪律处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纪律处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劳动者的档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纪律处分,应当依法依规依约,合理适度,公正公开,不得侵犯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社交网络等媒体上发表的言论,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依约对其进行纪律处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社交网络等媒体上发表的言论,虽不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依约对其进行纪律处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社交网络等媒体上发表的言论,不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也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纪律处分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小王在朋友圈发表的言论,虽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但含有辱骂公司的内容,且@了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构成了对公司的诽谤,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形象,给公司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小王进行撤职降级的处罚,并扣除其年终奖的一半,是合理适度的纪律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也没有侵犯小王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王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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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同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判断,维持了仲裁裁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小王最终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只能自认倒霉,吸取教训,以后在社交网络上多注意言行,不再随意发表不利于公司的言论。

不知道大家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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