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须支付抚养费,或者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一方又以孩子名义起诉向另一方主张增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01

裁判规则

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02

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的母亲和父亲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余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2013年余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后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满18岁止。

03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08年,当时双方协议余某父亲当庭一次性给子女付抚养费23000元,平均每月62.5元。而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据上述情况,余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04

法院评论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二

01

裁判要旨

离婚时一方自愿放弃抚养费,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抚养一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比如发生重大变故、家庭贫困、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等需要大幅增加抚养费的情形,现马某在抚养条件和抚养环境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违背承诺要求周某支付抚养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不予支持。

02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9日,马某与周某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婚后育有一子小明。2018年4月17日,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二人在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小明由女方马某抚养,由女方承担孩子的所有费用,男方周某享有探视权。此后,小明一直跟随母亲马某生活。

现小明已到入学年龄,其所需的生活、教育等费用逐渐增加,马某遂以小明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前期抚养费1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

法庭上,马某称当初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所以未主张抚养费,现在孩子逐渐长大,生活和学习开支不断增加,自己一人已难以负担,周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承担抚养费。

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自己与马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由马某承担全部抚养费,因此自己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小明今后教育、生活开支较大,自己作为孩子父亲愿意每月支付小明抚养费1000元。

03

裁判结果

周某、马某自愿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明由马某抚养,不要求周某承担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现马某以小明的名义起诉,要求周某支付前期抚养费1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既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已不足以维持小明在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没有举证证明小明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方面确有显著增加的正当情形,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案件审理中,周某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法院予以认可。

04

法官说法

法律虽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等内容,但实践中,无论是离婚判决还是离婚协议,都是法院或者夫妻双方权衡各自利益、考虑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本案中,马某在离婚时明确表示不要求周某支付抚养费,是其基于多方面考虑作出的决定,也是周某同意与其离婚的考量因素。

离婚时一方自愿放弃抚养费,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抚养一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比如发生重大变故、家庭贫困、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等需要大幅增加抚养费的情形,现马某在抚养条件和抚养环境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违背承诺要求周某支付抚养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五祖法庭

案例三

01

裁判要旨

离婚时,父母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应持认真、严肃态度,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离婚时自愿放弃抚养费,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必要时”之情形,比如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发生重大变故、经济状况严重下降,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大幅增加等,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02

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共同子女小A。2023年5月赵某、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孩小A由赵某抚养,赵某不要求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后小A一直跟随赵某生活。双方离婚半年后,2023年12月赵某以小A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自2023年5月起支付小A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至小A年满18周岁止。王某则称,抚养费是离婚时赵某自愿放弃的,我不可能再支付抚养费。

03

法院裁判

赵某、王某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婚生女孩小A由赵某抚养,赵某不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赵某作为小A的法定代理人以小A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并提供证据小A幼儿园保教费、餐费、购买生活用品支付记录以证实小A因就学、成长发育、物价上涨均需要较大支出。本院认为,小A现已六周岁,在赵某、王某离婚前小A已经在读幼儿园,赵某在离婚时知情并同意放弃抚养费,故幼儿园保教费不属于子女实际需要新增加的情形;对于餐费、生活用品支出费用,民事调解书关于子女抚养费约定距今仅半年时间,生活水平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综上,本院对于小A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04

法官说法

离婚时,父母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应持认真、严肃态度,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离婚时自愿放弃抚养费,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必要时”之情形,比如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发生重大变故、经济状况严重下降,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大幅增加等,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平邑县人民法院

二、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