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山东,男子欠债5000元赖账不还,法院强制执行后,连发20个250元。
债主拒绝收钱并拉黑男子,随后债主再次告上法院,要求其还钱。男子:我已经还了啊,他自己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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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广东,王某碰上了点烦心事,他的朋友黄某欠了他5000块钱迟迟不还。(文中皆为化名)
他两也因为此事闹的不愉快,后来经过法院的一番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还款的协议,约定黄某在一个明确的截止日期前把钱还给王某。
然而,黄某的还款方式让王某感觉受到了侮辱。黄某通过微信分了20次还钱,每次转250块,一共正好是5000块。
王某看到这操作,心里挺不是滋味的,感觉黄某这是在通过这种方式来侮辱他。
暗地里叫他“二百五”,这让王某气的七窍生烟,一怒之下就把黄某给拉黑了,钱也没收。
王某认为黄某这样的还款方式不算数,坚持说对方没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款项,非要法院来强制执行。
而黄某则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还款承诺,上法院请求驳回王某的诉求。
因此,两位老友因为这笔5000块的债务,再次走进了法院,双方都不肯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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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本案存在以下法律法规: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入一定数额的货币,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本案中,黄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的关系,黄某有义务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本金。
黄某一开始并未履行合同,后败诉被强制规定具体还款日期。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黄某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方式,黄某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在法律上是可接受的,只要确保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完成还款即可。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的分次转账行为,没有明确备注为“还款”或“货款”,使得这些转账的目的变得不明确,因此无法直接证明其履行了还款义务。
且黄某在被拉黑之后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或提供说明来证明其转账的目的,因此,王某有权让黄某重新还款!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的转账并无备注是货款,同意强制执行还款!
此事一出,大家议论纷纷,说这年头欠人家钱的都是大爷,借钱出去的反而是孙子,借钱的时候开开心心,要你还钱的时候骂骂咧咧,什么世道啊!
而有人说,收一个回复一句:谢谢250,完美化解。
对此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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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图片案件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本文由真实故事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