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内府规〔2022〕3号)要求,决定对主城区周边集中燃放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燃放点调整

取消原汉安湖生态湿地公园集中燃放点(位于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南侧),保留其余两个集中燃放点,分别是:东兴区中药材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在建工地(位于东兴区田家镇三元村,三兵橘子园斜对面50米处)、东兴区椑木镇内糖社区1、2组(位于黄金坝大桥下原椑木糖厂旧址)。

二、允许燃放时段

依据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2024年2月24日(元宵节)早8时至晚24时,在东兴区2个集中燃放点允许定时定点燃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时段、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安全文明燃放

为营造祥和、平安、文明的节日氛围,杜绝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请自觉遵守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安全管理。请勿购买、燃放假冒伪劣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不得采取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不得将烟花爆竹对准或指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下水管网等进行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不得在污水井等内部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地点周边燃放,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放时段和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