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消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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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舸(图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连舸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刘连舸,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刘连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此前消息 ;2023年10月7日被开除党籍; 。

经查,刘连舸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弃守金融风险防控职责,大肆违规插手信贷项目,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严重破坏所在单位政治生态,私自携带违禁书刊入境,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出入私人会所、接受滑雪和旅游安排,长期借用管理对象车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徇私录用调整提拔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干预资金借贷,私自留存涉密资料;道德败坏,家风不正,对亲属失管失教;毫无纪法底线,擅权妄为,“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连舸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连舸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据公开资料,刘连舸,男,汉族,1961年5月生,吉林永吉人,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刘连舸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处级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司亚洲开发银行副处长、处长,中国驻亚洲开发银行(菲律宾马尼拉)副执行董事,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保卫局)局长,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等职。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部长级),一年后职务调整为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副部长级)。2023年2月17日,不再担任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职务。

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央视新闻

编辑/刘茜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