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如果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是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因为,协议自始无效的话,是应当互相返还的。不能返还的就折价补偿。

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可以同时判决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行政协议无效或被撤销,是应该“赔偿”还是“补偿”呢,听听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刘云律师给大家作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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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或可撤销的情形,是因为哪一方的原因引起的,如果是行政机关因为行政违法行为导致比如说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等违法行为导致协议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的变更解除协议,原告请求撤销的,法院认为该行为合法的,是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还是要予以补偿的。这里是补偿,因为是发生在履行协议,如果继续履行该行政协议,就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时候行政机关为了不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作出的解除或变更该行政协议的情况下,解除和变更就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如果在此情况下给行政相对人、合同的相对方造成损失的,那么行政机关要对其变更和解除协议的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补偿。为什么是补偿?因为该变更行为、解除行为是合法行为,是为了国家利益。那么反过来说,如果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而存在违法之处,法院要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被告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之处,法院要确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的是赔偿责任。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为什么这里说的是赔偿责任?因为行政机关的变更和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它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它不是因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变更和解除,而是一种违约行为,一种违法行为。这时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还要继续履行该协议的,要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如果变更解除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判决部分撤销或全部撤销,并且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所以,对于行政协议如果是确认无效,或者是撤销之后,视情况而定,行政机关是承担补偿责任,还是赔偿责任,以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视不同情况而定。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