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宅老师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1
过年观影,简单闲扯两句
先说一句不好听的,电影《第二十条》也就是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在现实里基本等同不存在。
新朝司法几十年,能成功激发此条款者寥寥,充分向大众展现了什么叫理想,什么叫现实,什么叫落在纸面上的,什么叫尽信书不如无书。比春晚更具教育意义,夸一句“沉睡条款”毫不为过。
为什么?
因为本质而言,正当防卫是在危机情况下个体用自己的方式保护私人权利,这与公权力对社会治理维护上充满了矛盾不统一。
说的再直白点
羊对个体权利的追求不利于羊圈的大局稳定
2
刀在谁手里?
打个比喻,假如你是一个牧羊人,你想要的是一个羊们温温顺顺,不挑食、不闹事,让往东绝不向西,最后乖乖被自己屠宰的羊圈。
有时狼或狐狸会钻空子叼走几只,有时羊自己之间也会打架、顶角弄死几只,但没关系,你有牧羊犬保护羊圈,少数搞破坏的坏羊被你发现后也会被当众宰掉,整体局面还是平稳的。
但有一天,有只羊对你说“牧羊人啊,有时狼来了狗不在,或者坏羊欺负我的时候,我能不能用角保护自己?”你望着羊圈里几万只抬起头来的羊,和它们头上尖尖的角,你会立约、表扬,并在实践中大力推行吗?
如果惩罚(刀)的权力不在自己手里,如果羊感觉遇到危险就要亮自己的角,如果羊学羊羊传羊几万只羊均如此,它们是安全了,但你还敢剃羊毛吃羊肉吗?你还是羊圈的主人吗?
口子不能开。
马克思主义对国家、法律的定性很准确,“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作为法律条文,二十条(正当防卫权)可以有。作为司法实践,二十条不能经常有。性质如同见义勇为、劳动法一样。
要注意大局,大局。
我并不是要把国家讲的多邪恶,而是在告诉你一个事实:角度不同,结论不一样。屁股不同,立场不一样。
当悲剧降临个体头上,沉重的如同一座山。管理者希望你效仿的是杨乃武与小白菜,背负着痛苦走程序,最后青天大老爷为你做主洗刷冤屈,或几十年后洗刷冤屈,或洗不出来,但结果无关紧要不影响大局。最不希望的是你学武松。
公权与私权,是国家与个体间极难调和的矛盾,这也是二十条正当防卫权等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沉默窘境的本质根源。
3
但时代确实是在进步。
我讲三个案例。
第一个,《第二十条》中一个原型案件,昆山龙哥被反杀案。
案件很简单,黑社会龙哥喝多了酒驾,与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摩擦,龙哥抽刀砍于海明,打斗中被于海明抢过来反杀。
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案”立案,随后舆论哗然,不久后法院按正当防卫判于海明无罪。
第二个,于欢辱母案。
于欢与其母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讨债,在长期凌辱并形势愈演愈烈走向失控之际,于欢持刀乱刺,致一死三伤。一审法院判于欢故意伤害案处无期徒刑,后舆论哗然,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后减刑出狱。
第三个,昆明孙小果案
90年代孙小果盘踞在昆明,无恶不作罄竹难书,案发后难处理,某办案人员投书媒体,全国哗然(当时报纸看完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后被判死刑。
再然后兜兜转转不知怎么就死而复生了,继续作恶。19年犯事被抓后引爆全国舆论,最后真死了。
以上三个案件有什么共同点?
舆论监督
可以很确定的说,如果没有大规模的舆论介入、引发全社会关注,三个案子最终走向绝对是另一个结局。
我对最高检大力支持电影《第二十条》持钦佩态度,我也对公检法机构里为公平正义、为法律神圣努力前行的工作人员报以深深的敬意。
但是,有背叛阶级的个体,没有背叛阶级的阶级。法律工作者极难自己改变法律条文,严格来讲,我国法律进程的不断推进,靠的是一件件影响力巨大的案件。
舆论监督才是背后最大的推手。
而舆论监督的兴盛,又和我们国民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民众意识的普遍提升有最直接的关系。
换句话说,民众的觉醒,才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石!
是人们对幸福生活的不断追求,是公平正义成为社会共识、变成呼声,是每一只羊都抬起了头,我们的社会、时代、文明才会不断前进,化理想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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