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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获得房产一方应否继续偿还房贷利息?对于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考量。第一,对内的方面,也就是对男女双方而言。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或者离婚判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男女双方应当遵守和履行。因为获得房产一方支付对方的是扣除未还贷款本金的房屋价值的一半,未取得房产一方并未享受到剩余未还贷款本息之利益,且该部分利息与本金紧密相关,故未取得房产一方不必负担离婚后需偿还的房贷本息。如上文案例所示,因为双方分割房产是按照2021年房产价值为基础,如果乙继续偿还以后的房贷,而不参与分割房产以后的增值,显然不公。况且,甲获得房产后是提前偿还全部、部分本金还是按照原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剩余八年,取决于甲的经济状况,以及甲对于占用银行资金时间长短与其付出利息多少的利益考量,完全在于甲自身的利益,与乙无关,故其不应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利息,应由获得房产一方偿还。

从这个角度分析,如果让乙继续偿还剩余八年的房贷,而按照房屋当前的价值进行分割,显然是不妥当的,因此,第一、二种意见不当。第二,对外的方面,也就是对银行而言。因为对于财产分割约定或离婚纠纷的财产分割判决仅能约束男女双方,而不能约定第三人,所以对银行而言,即便男女双方离婚,二人均有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因此,在分割此类房产时,应考虑双方经济状况,是否具有按期足额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争取由具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偿还剩余房贷,避免在离婚后因为偿还房贷出现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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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经济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www.shanghailihun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