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终落网 无证驾驶被拘留
2024年2月8日凌晨1时23分许,刘某驾驶川R***85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蓬安县铧厂路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五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多辆车损坏。发生事故后,刘某弃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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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11时40分许,刘某到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刘某表示,自己当天驾车到妇幼保健院十字路口时,与右侧路口冲出来的小车相撞,之后还碰到停放在公路左侧的其余三辆小车,因为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害怕被交警处罚,就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了现场。执勤交警随即对其进行相关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和严厉的批评教育,刘某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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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事发时刘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目前,刘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7 天,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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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交警在这里提醒广大驾驶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吊销、暂扣期间,一律不准驾驶机动车。若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第一时间停车报警,抢救伤员,若抱着侥幸心理逃离现场,这样做只会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处罚。
来源: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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