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9日,深圳证监局公告,对证券从业人员宋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宋超华在2015年1月至5月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以及接受他人委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宋超华对此行政监管措施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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