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50年代被政府私房改造的房子,现在还有办法打官司要回来吗?”

昨天前来咨询的是一位上海老先生。老先生愁容满面地向我们求助。

原来,50年代初,老先生在上海某烫金地段以其妻子名义购买了一栋三层270平方米的房子。购买后,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地政局向老先生颁发了《上海市土地所有权证》,证载土地面积159.73方公尺,使用情形为“建房自住”。目前市场股价保守在五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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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老年生将该房子交给亲戚打理,自己远赴西部参与西部建设。

1958年,我们国家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私房改造,亲戚带头将该楼房的一、二楼房屋交公纳入私改(交公时未经厉本人同意)。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当地政府仅将该房屋的三楼产权予以交还,一、二楼仍未交还。

老先生说,该房屋一、二楼已经被纳入区属国有企业的公租房。

老先生希望政府尽快将该房屋产权发还,问我们能否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令政府归还产权。

那么,对于上世纪50年代私房改造的房子,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政府归还吗?

我们判断下来,非常困难。

一、私房改造是50年代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

新中国刚成立时,百废待兴,那时国家是允许土地私有,并鼓励个人进行私房建设并出租的。然而,随着特殊时代意识形态的转变,1955年,我们国家开始了浩浩荡荡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运动,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当时的一项重点。

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8年,人民日报刊登《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私房改造的主要形式,除少数大城市对私营房产公司和一些大房主实行公私合营以外,绝大多数是实行国家经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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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家经租,通俗的讲就是国家当房产中介,凡私人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超出面积部分的房屋,国家采用强制力将其统一纳入改造范围,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

至于改造起点的规定,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比如上海。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

将私房交给政府统一经租后,房主能定期从政府租金收入中获取20%-40%的补偿。

因此,在当时特殊历史时期中,在上海只要出租超过规定的150平方面积,就必须纳入私房改造范围,老先生的住房由于借给亲戚使用,已经超出150平方,纳入私房改造确实具有当时的政策背景。

二、80年代对私房改造房屋的性质和权属已有定论

文革结束后,我国对之前特殊时期的一系列政策及时进行了拨乱反正,其中就包括私房改造。1985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87年,该部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两份文件对纳入私房改造房屋的性质有了定论:

1、对于符合改造起点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私房改造的本质其实是对私房统一实行国家经营租赁,以类似赎买的办法,在一定时期内给以私人房主固定租金,以实现逐渐改变房屋所有制形式的目的。因此,对于这部分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2、对于不符合当时的私房改造政策规定而错改了房屋(包括非出租的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并向房主发还产权。

所以,老先生的私房如果当时的确符合上海的私房改造政策而应当进行私房改造的,那么在改造结束后,产权将因“赎买”而收归国有。如果的确不符合私改条件,那么落实私房政策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老先生发还产权。

三、目前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方式寻求救济

虽然对于私房改造中的房屋性质已有定论,私房政策落实过程中也解决了一大批错改、乱改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截止目前仍旧遗留一批旧改私房问题还没有解决,许多“私有”转“公有”的房主会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不平。

就如本案的老先生也委屈的问我们:“在‘国家经租’开始时,产权还是我自己的,我并没有把房子转让或捐献,不然为什么国家还会给我们发租金,还要称我为‘房主’?”

“什么叫‘类似赎买’?国家要赎买,和我商量过吗?给过我钱吗?分给我的是‘租金’,也是老百姓的钱,国家从自己的钱包里掏过一分钱给我吗?”

那么,通过法律途径有解决之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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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的是,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民告官”途径都无法解决私房改造问题。

《行政诉讼法》1990年开始实施后,1992年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就明确,“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张春生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2016)最高法行赔申326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本案争议系相关权利人就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一条73号院及相关半地下构筑物落实私房政策引发,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上海高院也有类似判例,(2020)沪行终376号判例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于1990年,朱某某、陈某某起诉指向的私房改造落政等行为因发生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建立之前,故所涉相关争议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私房改造”是一项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复杂的产权归属、安置补偿等法律问题,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存在着明显的法律障碍,只能通过信访途径进行个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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