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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 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4年2月2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如您需案例全文,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安排发送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一)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

(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四)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五)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法律关系图】

【关系图概述】

安某和颜某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向颜某借款三十万元,后合同到期,安某拒不还钱,颜某得知安某与其子安小某之前进行过赡养费诉讼,法院判决安小某每个月要支付给安某一千元的赡养费,于是就向法院起诉要求代位这笔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笔钱是专属于安某自身的权利,颜某无权代位。

【案例说明】

因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为新出的司法解释,公开的适用案例几乎没有,为便于学习和理解条文规定,以上案例为虚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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