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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 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4年2月1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如您需案例全文,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安排发送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法律关系图】

【关系图概述】

张某和王某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向王某借款五百万元。合同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张某视若罔闻,置之不理。后王某得知张某有一笔六百万元的款项出借给李某,业已到期,便要求张某去催要,张某不予理会。于是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行张某对李某的债权。

【案例说明】

因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为新出的司法解释,公开的适用案例几乎没有,为便于学习和理解条文规定,以上案例为虚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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