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走亲访友、聚会聚餐等出行需求明显增多,酒驾醉驾违法犯罪风险也随之上升。近日,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通过办理的4起醉驾案件提醒您:酒后驾车,万万“驶”不得!

案例一:

某日晚19时许,杨某驾驶货车沿官联路、秀龙大道行驶至秀山收费站,后进入G65包茂高速公路向秀山县溪口镇方向行驶,行至秀山玉屏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中心鉴定,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4mg/100ml。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因其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需从重处理,遂判处杨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例二:

某日晚20时许,姚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龙池公巡中队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0623mg/100ml。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处姚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三:

某日晚22时许,吴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秀山县人民医院路段时,碰撞路边垃圾桶致自身及车辆侧翻倒地,被民警现场处置时查获。经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6.1228mg/100ml。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判处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四:

某日晚20时许,廖某某驾驶轿车行至收费站下道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3mg/100ml。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因廖某某2018年11月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遂判处廖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2023年12月28日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醉驾的标准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明确了一些从宽处理、从重处理和不适用缓刑的情节。法官提醒,醉驾行为害人害己,大家一定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对自己、家庭和社会负责,珍爱生命,敬畏法律,摒弃侥幸心理,杜绝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白杰)

附:

醉驾的判定标准有哪些变化?

《意见》延续目前适用的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立案标准,同时,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可以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范围,从而适用有关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等规定;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哪些情况一般不适用缓刑?

根据《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哪些情况可以从宽处理?

新规保持惩治酒驾醉驾力度不减的同时,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等具体情节,对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对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哪些情况需从重处理?

根据《意见》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