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湘潭首例因追逐竞驶致危险驾驶罪案件,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3年10月16日晚,刘某某为追求精神刺激,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与宋某相约飙车。刘某某驾驶湘 C97***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宋某驾驶湘 C91***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两人于当晚20时许来到湘潭市岳塘区滨江路火炬路口。两人商定以滨江路火炬路口为起点,滨江路横街社区地段为终点,进行速度比赛。

两人分别驾驶大排量摩托车出发后,沿线不断加速随意变道,相互追逐竞速,连续超越其他车辆,先后两次闯红灯,最高速时达到150公里/小时。

20时26分,刘某某与宋某同时驾车行驶到滨江路横街社区斜对面地段时,由于宋某操作不当,所驾驶的湘 C9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与停放在该地点停车位里的湘C5V***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造成湘 C9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湘 C5V***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宋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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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岳塘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赶赴现场,对伤者予以救助,对现场予以勘查,并及时将刘某某抓捕归案。刘某某在接受行政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后果。(通讯员:胡红章 邹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