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这些大多以“民事赔偿”收尾的恶性案件,让人不免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产生了质疑,这究竟是保护,还是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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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湖北荆州被12岁男孩杀害的4岁半女童父亲,在个人社交账号上悲痛发声:

因男孩未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已被当地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尊重法律,无法辩驳,但作为一个父亲,我可能一辈子都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回想起该案件始末,仍让人觉得触目惊心。

2023年8月30日,该12岁男孩见4岁半女童独自一人在家门口玩耍,遂牵着她的手哄骗道:“哥哥带你去个好玩的地方!”

年幼的女孩毫不设防的跟着他走了,并被他带到一处荒废的菜园。

四下无人之时,男孩伸出双手掐住女孩脖颈,直至对方昏迷,随后将女孩头朝下扔入粪缸,又在女孩身体上面摆上20多块砖头隐藏,最后还给粪缸盖上了木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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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云流水般的做完这一切,男孩扬长而去。

在返家的途中,他曾遇到过寻找小女孩的家长,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他特地指着相反的方向说:“我看到她往那个方向走了!”

由于男孩的错误引导,延误了女孩的最佳抢救时间,等到家人找到女孩时,她已因粪渣呛入口鼻,窒息而亡了。

当被问及杀害女孩的动机,男孩只是轻描淡写地回答了一句:“她总是和我妹妹抢玩具,我就想报复她!

对于三四岁的小孩,争抢玩具再正常不过,没想到这竟成了女孩丧命的原因,真是地狱空荡荡,恶魔在身边啊!

女孩丧生后,她的父亲始终为了正义奔走,希望凶手能给女儿一个交代,可由于男孩是未成年人,在该案的审判方面,执法部门也感到十分棘手。

在苦苦等待了近半年时间后,女孩爸爸终于等到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正是这个结局,让他的人生信仰都崩塌了!

1月23日,女孩爸爸收到了公安局的告知文书:因男孩在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相关刑事诉讼法,决定撤销此案。

女孩爸爸心有不甘,特地咨询了公安县政法委戈书记,想得知男孩的近况,却被告知:男孩正在做心理矫正,过完年就可以重返校园了。

女孩爸爸反问:“您的意思是说,过完年他正常上学,没有任何限制?”

戈书记肯定回复:“是的,未成年人受到法律保护,也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当然,戈书记的说法并没有夹杂任何私信,对男孩的处理决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可是,谁能理解被害人也只是个4岁半的孩子,她完全不具备反抗能力和正当防卫能力,她也是未成年人,她的合法权益,又该由谁来保护?

女孩爸爸心碎表示:如果是这样,那我宁愿我女儿是作案凶手,这样她不仅能够受到法律保护,还不耽误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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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理解女孩爸爸这种偏执的想法,但我无法理解的是,就算是狗咬人,主人都需要刑事责任;可是孩子杀死了人,为什么父母却不需要承担?

荀子曾说过:“人之初,性本恶!”一切规则学习都是自我约束的结果。

小孩心性不成熟,这种极端的作恶行为来源于什么?来源于天性,和他后天散漫的教育结果。

即便这次放他一马,他会变吗?况且,被害人所承受的伤害,以及背后支离破碎的家庭,又该拿什么来弥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