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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周报,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周固定学习会。本期分享的文章,系团队于2024年1月27日集体学习的文章。

我们认为,法律人须以理论指导实务,以实务丰富理论,不可偏废。但实务工作者常常为工作所累,少有时间研究学术理论。实务与理论的藩篱不破,于个人而言,是为成长的瓶颈,于法治建设而言,优秀的理论不能被用于指导实务,优秀的实务经验无法上升为理论。无论对哪一方,都是损失。

法律学术海洋之辽阔,实务法律人时间之碎片。两者矛盾重重。一为逼迫自己紧跟学术潮流,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二为取方家论证结论以求关注,展其问题路径以便查阅。因此,我们将每周日上午的固定学习,形成“商法学周报”,以供分享交流。关注我们,获取第一手专业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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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本期学习成果综述

今日学习的三篇文章主要围绕公司关联担保展开。公司关联担保是指公司为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担保。这种担保通常发生于有关联的企业之间或有潜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学界和实务针对公司关联担保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观点。

学者范佳慧认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提供的是事后救济手段,以此减少对公司经营自由的干预,就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效力,司法者亦应秉持此种解释立场———在债权人利益因公司关联担保受损时予以救济,而不直接否认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对公司债权人所采取的也是事后救济的立场,即法院在事先肯定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但在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时,则可在具体诉讼中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由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学者赖虹宇,吴越认为:,在关联担保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中,应综合如下几个方面的要素:(1)立足意定限制与法定限制的区分,并将其作为公司担保效力规则的体系基础,对超越权限而为的担保合同效力识别进行结构化的路径设计。(2)在类型区分的基础上,特别是在法定限制中相对人形式审查义务证立的基础上,准确判断相对人的主观善意。(3)要基于当前司法裁判中确立的“内外区分”路径,将决议效力判断与合同效力判断区分开来。(4)将关联担保置于关联交易的体系逻辑之下,将《公司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性控制,作为判断内部决议效力的重要凭借,但同时注重“实质公平”对关联担保合同效力判断的兜底作用。

学者王彦超,陈思琪认为:中国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大多数都具有政府背景,需要严格的金融业准入审核,本质上属于政策性担保公司。中国担保机构资本普遍偏低,缺乏补偿机制,一旦发生大额的债务代偿,担保机构持续经营将会受到

威胁,因此其担保额度通常设有上限,大部分担保公司面临着尴尬局面。一方面,为了控制风险,很多担保公司设置苛刻的信用担保门槛,导致很多中小企业申请担保难,或者要求提供反担保,这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担保公司没有能力或不敢为信贷额较大的公司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信用担保的公司一般达不到银行信贷的资质要求,所以才会向担保公司申请信用担保,信贷规模大而又信贷资质不高的公司会把风险转移给担保公司,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将难以维持发展。

01论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效力

【来源】《法学论坛》,2021年2期。

【作者】范佳慧,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摘要】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紧密的利益联系,无论是股东为公司担保还是公司为股东担保,都属于商业活动中的正常交易安排。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具有无可替代的融资价值,且在功能上并不等同于股东以股权作为债权的一般担保。若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关联担保的损害,债权人可以通过法人人格否认等事后制度予以救济,故而一人公司的关联担保具有价值上的正当性。《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对象并不包括一人公司,现行法也未限制一人公司的关联担保能力,因此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应予肯定。至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保护。在实质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时,其效力在解释上亦应与形式一人公司保持一致。在具体诉讼中,则可以通过证明责任倒置解决实质一人公司认定困难的问题。

【学习心得】在现行法体系内,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并无明确的规则指引,是否要肯定该行为的效力需要进行价值衡量及对现行法予以综合解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作出了肯定性的规定,并通过事后救济方式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至此,司法应当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自由予以尊重,即认定一人公司关联担保有效,而在具体诉讼中,可以通过证明责任倒置来解决实质一人公司认定困难的问题。

02关于关联担保越权合同效力的综合判断

【来源】《理论探索》,2019年2期。

【作者】赖虹宇,吴越。

【摘要】当前司法裁判不区分意定限制下的普通担保和法定限制下的关联担保,造成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判断的体系性困局。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的二元区分是立法的解释结论,公司关联担保的决议程序经由法律明确限制,应由此确立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立法者对公司的关联担保行为设置法定限制,旨在将其置于关联交易的体系之中从而强化法律规制。越权关联担保合同的效力判断,应摒弃在普通担保中仅仅经由相对人善意认定来判别合同效力的单一路径,而须在区分担保类型的基础上,结合内部决议效力瑕疵的准确识别、交易相对人善意的认定、实质公平测试的价值兜底等进行综合判断,以弥合民商事法律的体系界限,发挥法律对商事活动的引导作用。

【学习心得】在法律上,公司为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行为虽然不被禁止,但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越权关联担保合同的效力,需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其中,对于相对人善意与否,应当考量该相对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同时,应当结合交易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来判断相对人是否属于”应当知道“的范畴。

03关联担保的债务风险转移

【来源】《中国工业经济》,2017年8期。

【作者】王彦超,陈思琪。

【摘要】担保机制是资本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的增信机制。关联担保是信用机制缺失和信贷市场不发达的背景下内生的,在中国具有普遍性。关联担保是把“双刃剑”,可以提高企业融资规模,降低投资不足程度,但也会导致信用过度使用,出现风险失控。日趋严厉的监管政策下,关联担保的经济后果如何?系统研究关联担保与关联方之间的风险转移及其约束机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以2003—2014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上市公司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额与担保方债务诉讼风险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上市公司为下属公司或子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越高,其面临的诉讼风险越大。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在公司治理较好或外部约束较强的环境下,关联担保与诉讼之间的关系较弱,甚至负相关。外部约束机制如地区法制化程度和审计质量、内部治理因素如财务杠杆、投资机会和大股东持股比例都会影响上述关系。研究表明,更完善的约束机制能使关联担保发挥更多的正面效果,降低债务风险,使担保双方实现共赢与发展。

【学习心得】上市公司的担保比例越高,即为下属公司或子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越高,越容易被债权人提起债务诉讼,即面临更大的连带责任和风险。由于融资获取外部担保的困难性,内部担保更容易获取,但债务风险被转移给了上市公司,担保提供方上市公司并没有在担保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而当上市公司自身治理越好,或是外部约束越强,因关联担保带来的诉讼也越少,因而,对于担保的公司而言,自身的良好治理与外部的严格约束,都是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