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 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4年1月26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如您需案例全文,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快安排发送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拒绝受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债务人已经采取提存等方式消灭债务的除外。第三人拒绝受领或者受领迟延,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关系图】

【关系图概述】

付某与安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付某直接将货物交付给童某。付某向童某交付货物的时候,被童某拒绝。于是付某将货物提存。后安某向法院请求付某向自己履行合同。法院审理认为,付某已经通过提存的方式消灭了债务,并不需要再次履行合同。

【案例说明】

因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为新出的司法解释,公开的适用案例几乎没有,为便于学习和理解条文规定,以上案例为虚构案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