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很强的善恶憎恶观念,一提起死刑犯,第一个反应就是犯下滔天大罪、穷凶恶极的犯人,可谓是罪恶滔天,人人得而诛之。有这样的观念很正常,因为我国有过几千年的德治社会,以德论人,只要犯了罪,品行就是坏的,无论他有没有伏法,他这个人本身已经被社会踩到脚底,千夫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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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今,我国已经进入了法治社会。在法治社会里,是以法论罪,他犯了罪,由法律来制裁,但是,他本身也是一个拥有正常人权的人。你不能因为他犯了罪,就觉得对他做任何事情都是合情合理的,比如殴打什么的,虽然他是罪犯,他的人身安全依然受到法律保障,你侵害了他的权利,那你自己就成了罪犯了。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时,也有他的合法权利和待遇,就是法律上所谓的被执行人道权。

1.执行死刑的时候,必须尽量减少他的苦痛,让他少受点罪。联想到我们古代的凌迟处死、腰斩等酷刑,你们是不是感慨良多?

2.执行死刑要公开,但是不能将他受刑的过程公布于众,执行死刑前不得将他游街示众,因为这些行为都涉嫌侮辱死刑犯的人格。

3.执行死刑后尸身的处理要基于人道主义精神,他被执行死刑后就已经赎完罪了,他已经不再是一个罪犯,如果你对他的尸身有太多的不敬行为,别忘了,我国还有一个侮辱尸体罪。

4.他的遗言、遗物必须转交他的家属。

5.死刑执行必须要经过最高法院的核准。

死刑犯也是人,法律制裁他的犯法行为,人道主义将他作为一个具有完整人格的人来对待,这样才能体现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