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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胜农牧投巨资建设万头肉牛养殖基地项目,先后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意外的是却被云州区一纸文件给强制关停,造成资产损失达8133.63万元(朔州中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作出评估)。云州区政府自行赔偿1300万与实际损失相差巨大,鼎胜公司难接受,再次上诉。”山西鼎胜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农牧)负责人向媒体反映称。

大力支持一路绿灯

2007年6月,鼎胜农牧注册成立。2009年至2010 年在当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鼎胜农牧西门塔尔一万头肉牛养殖基地项目经过发改委批准备案,在大同县杜庄乡落地上马。

2011年7月项目环评报告完成,不久后得到大同市环保局批复通过。2014年至2015年项目手续办理一路绿灯,陆续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说明》等一系列正式批文。

2014年,该项目被山西省认定为全省重点工程项目,被大同市认定为全市农业产业化市场龙头企业。一时间,该项目发展建设如火如荼。

红灯亮起基地关停

经过政府相关部门一系列的批准,鼎胜农牧相关手续都合法合规。变化发生于2018年。当年1月26日,大同县(现云州区)政府作出了《关于对大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山西鼎胜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关闭的决定》,随后2018年5月大同市环保局撤销当年所做的环评批复。

关停鼎胜农牧的理由是:早在2002年,山西省政府发布《关于新建人祖山等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将桑干河自然保护区划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并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因此,鼎胜农牧“万头肉牛养殖基地项目”的关停势在必行。

令鼎胜农牧不解的是:面对山西省政府的文件,作为县区级人民政府理应心知肚明并积极贯彻,但十多年来他们不仅不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反而为项目办理各种手续一路大开绿灯,并鼓励项目投资建设。

如今,项目被彻底关停,损失惨重,2018年12月,鼎胜农牧及其委托的律师向云州区政府发出资产损失补偿申请和律师函,请求云州区政府对关闭鼎胜农牧肉牛养殖基地的资产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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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一审判决赔偿鼎胜农牧8000多万

函件发出后,云州区政府未予答复。2019年1月,鼎胜农牧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云州区政府关停鼎胜农牧养殖基地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2、判令云州区政府赔偿鼎胜农牧各项经济损失。

庭审期间按照司法程序,朔州中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作出资产评估,结论是资产损失达8133.63万元。

法院认为,云州区政府决定关停鼎胜农牧养殖基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属于违法行为。但云州区政府在早已获悉该区域不能建设相关项目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准许项目建设,其行为存在过错。

2020年8月,朔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云州区政府向鼎胜农牧支付企业资产损失补偿款8133.63万元及利息。

对此,云州区政府和鼎胜农牧均不服判决,双方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月山西高院作出裁定,发回朔州中院重审。

云州区政府认定鼎胜农牧未批先建,中院再次判赔8000多万

早在2002年,山西省政府就发布了《关于新建人祖山等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将桑干河自然保护区划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并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鼎胜农牧的万头肉牛养殖基地项目为何还能在2007年到2018年的10年间上马建设,并顺利取得全部合法手续?

在一审法院两次对该案审理过程,双方辩论中可以寻得蛛丝马迹。

云州区政府(被告)辩称:“鼎胜农牧的万头肉牛养殖基地项目一系列合法手续的取得都是基于失实的环评报告。由鼎胜农牧委托的环评报告机构编制了环境报告书,该报告书环境功能与敏感性分析中明确指出,‘本区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等环境敏感因素’,环评机构未能尽职尽责对项目区敏感目标进行调查,致使环境影响评价失实,评价结论错误,项目的手续审批,皆是建立在环评报告书的基础之上,原告(鼎胜农牧)的行政审批获批及被依法关停,皆是因这份不属实的环境报告造成,原告作为建设单位,其与自行委托的中介机构对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云州区政府还指出,鼎胜农牧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鼎胜农牧辩称,“2002年虽然划定了桑干河保护区,但该文件不具有公示效应,只是内部传达,原告没有渠道知道,并且该文件没有对外公布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且环评报告已经发送给大同市环境保护局核查,也经过大同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如存在不实信息,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应该比任何环评机构都清楚。此外环评报告的形成过程有专家以及行政机关的参与,环评报告形成过程中召开了包括大同市环保局、原大同县环保局人员和工程技术人、专家在内的技术审查会,有关专家和行政机关人员均未对环境报告提出异议。”

同时,鼎胜农牧称,即使原告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现原告已经取得了相关手续,说明原告的建筑厂房符合城乡规划,不然相关部门也不会给原告核发证件。

云州区政府还指出,早在2009年起,山西桑干河省级自级保护区管理局就开始向鼎胜农牧下达“违法建设责令停工通知书”,先后向鼎胜农牧下发了9次“违法建设责令停工通知书”,鼎胜农牧不仅未批先建,且明知建设行为违法仍然继续建设。

法院认为,云州区政府主张山西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原告多次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但没有提供有效送达原告(鼎胜农牧)的证据,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认可早已知悉相关责令停工通知的精神,但作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准许涉案项目建设,现又决定予以关闭,被告的行为存在不当和过错,故被告应当对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

2021年12月,朔州市中院再次作出判决:云州区政府向鼎胜农牧支付企业资产损失补偿款8133.63万元及利息。云州区政府不服判决,再次向山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高院: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山西省高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山西省高院认为,2002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决定再新建29处省级自然保护区,山西省桑干河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鼎胜农牧投资建设的肉牛养殖基地项目位于桑干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严重违反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的通知要求,且在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先建。

项目建设期间,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作为自然护区的组织领导机构,应当知道该项目工程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不允许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但是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为鼎胜农牧先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2018年1月,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鼎胜农牧建设的肉牛养殖基地项目实施关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在此情况下,大同市云州区政府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关闭行为所造成损失进行补偿,鼎胜农牧主张因关闭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补偿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中,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先行批准再行关闭涉案肉牛养殖基地的行为,给鼎胜农牧造成损失,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在鼎胜农牧提出补偿申请被拒绝后,鼎胜农牧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依据其委托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结论,径行作出补偿判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权范畴。在行政机关未行使首次判断权作出行政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可以直接作出具有具体补偿内容的判决。

如前所述,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对鼎胜农牧的损失负有补偿职责,但云州区政府怠于履行职责形成本案诉讼。需要明确的是,云州区政府未尽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鼎胜农牧未批先建,委托中介机构作的环评报告严重失实,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也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

综上,2022年9月14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朔州中院裁决;2、云州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2023年2月10日超过省高院判决规定期限三个月后,云州区政府作出了《补偿决定书》,最终决定补偿1326万余元,与朔州中院委托第三方通过司法程序评估的8133.63万元相差距大。

鼎胜农牧认为云州区作出的《补偿决定》补偿金额过低,目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