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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的某天,广东实德(佛山)律师事务所迎来一位眉头紧锁的客户,他仔细打量着律所的环境,却从脸上看出明显的焦急神色。

“您好。”律所主任张文煜律师亲自接待了客户,一声招呼打断了他的张望。

招待落座之后,客户略带迟疑地询问到:“张律师,我是当事人Z某的家人,这次是想跟您咨询一下,他的案子您看有没有把握救他出来。”

“您别着急,先说说您的家人具体是遇到了什么案子呢?我可以先为您分析一下。”

“贩毒……警察说他是贩毒罪,他以前说过自己在卖电子烟,具体我们也不太清楚,他说自己被冤枉了,让我们找律师。您看有把握救他出来吗?”

张文煜律师明白,涉毒无小案,这位当事人的事可能并不那么简单。

“是这样的,我不敢跟您保证一定能让他无罪,这也是为了对您和您家人负责任,我必须要了解细节和详情才行。如果您信得过我,我会在了解案子全貌后全力为他争取他该有的权益。”

“好的,张律师,感谢您,我们……我们再考虑一下。”送走这位客户,张文煜律师明白他们不一定会委托自己,多询问几处对比咨询这也是人之常情,便继续投入到繁忙的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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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的是,几天之后,这位客户再次找到了张文煜律师,经过慎重的考虑,他们觉得正是因为张文煜律师没有为了成单夸海口,让他们感到了真诚和责任心,最终决定委托他代理案子。

接受委托后,张文煜律师第一时间准备材料会见了当事人Z某,并仔细查阅了卷宗。他敏锐地发现了案子的背后还有隐情,而当事人喊冤的原因也终于浮出水面。

01.

电子烟变毒品?

2021年,作为退伍军人的Z某在网络上寻找商机,最近几年在年轻人中颇为流行的电子烟成为了他选择的挣钱门路,为了节约成本,他选择通过社交网络平台进行销售。

电子烟的销量一开始挺不错,可随着购买的人越来越寻求更加新鲜、刺激的体验,他也想尽办法为自己的产品“升级”

在一次采购原料时,供货商询问他要不要来一点更“刺激”的新货,保准大卖。Z某心想这可正是瞌睡了来枕头,便问了问对方是什么样的新货。

“兄弟,这回的货是大麻口味的,贼刺激,国外早就有了,卖疯了都,你要是不拿,过断时间可不一定有货。”Z某听到大麻两字心里有些犯怵,他当然知道我国对毒品的打击力度。

看出他的犹豫,供货商解释到:“别怕,这玩意儿不是毒品,这东西叫合成大麻素,纯人工合成的,跟飞叶子两码事儿。你不信你去查毒品那个什么列表,肯定没这个新鲜货。”

Z某虽然还是有点疑虑,但既然不违法,试试也无妨。出于谨慎,他只购买了30克合成大麻素原料,一来看看销量,二来也避免风险。后面也果然如卖家所言,他将合成大麻素制成烟油,立马就有销量。

2021年7月,H某和L某先后在他手上购买了“大麻味”的烟油和烟丝,却没想到这成为了他之后的噩梦。

▲ 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示意图)

买家L某于7月28日被警方在酒店查获,警方从他包裹中找到的小瓶里查出13.1克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油。L某立刻以证人的身份供出了Z某,7月29日,警方在Z某住所将其抓获,并且找到装有4.6克透明液体的白瓶和重达698.9克透明液体的白壶。

经过警方采样送检,从两个容器中都查出了合成大麻素。

警方立即以贩卖毒品罪将Z某拘留,Z某傻眼了,自己钱还没挣多少却摊上贩毒的重罪。不是说这个是人工合成的不犯法吗,怎么自己就变成了贩毒?

2021年9月,Z某被正式逮捕关押在看守所,深感冤屈的他赶紧让家人找律师求助,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02.

并不完美的证据

了解事情原委后,张文煜律师告诉了Z某他有哪些诉讼权利,为他普及了关键法律知识,这也让当事人焦虑的情绪很大程度抚平。这个案子急不得,先要弄清为什么Z某会被捕,查证之后张文煜律师终于发现真相,却又有点哭笑不得。

原来,就在2021年7月1日,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本来合法的烟油一下变成了新型毒品。

而Z某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烟油给H某L某的时间正是在公告发布后不久,普通人若不关注很难了解这样的法条变化,Z某确实如他自己所说,有点“冤枉”。

▲ 合成大麻素成为管制毒品的公告

事已至此,只能从案件其他细节寻找辩点了。因为涉案毒品属于新型毒品,之前并无相似判例可供参考,张文煜律师只能自己查阅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探索辩护策略。

他又多次会见Z某,再经过对卷宗的仔细阅读分析,从程序到实体进行系统地整理,形成较为完整的思维导图。最终,张文煜律师判断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对主要证物,也就是两个容器内的合成大麻素烟油的鉴定

他重点分析报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国内没有判例,那么就大量查阅国外同类涉毒案的法学分析,自己联系有关鉴定机构了解对于该类毒品含量鉴定的流程。同时去拜访、咨询对法医毒物鉴定、涉及毒品类型案件有深入研究的专家

终于,在张文煜律师不懈地努力之下,辩点找到了,案子的辩护策略也逐渐成型。

他不敢耽搁,同步和侦查机关沟通,咨询案件移送进度,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酌定不起诉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向法院提交《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等文书,将开庭前准备做到完善。

与此同时,2022年2月案子被提起公诉并进行审理,但到最后出判决结果尚有时间。

张文煜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取样送检时程序不合法导致证物已被污染,而且法医毒物鉴定报告存在瑕疵,这个案子的证据有问题!这就是辩护的关键!

03.

辩护思路及结果

时间很快来到2023年1月5日,Z某贩卖毒品一案判决出炉,当事人获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辩护人张文煜律师的坚持和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支持下,1月13日案子继续上诉,并成功在5月6日由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张文煜律师再次抢到了3个主要辩护意见,进行充分有效的辩护。

1. 在Z某住处被查获的电子烟油不宜被认定为毒品。

其一,公安机关取样送检程序不合法导致证物及样品可能被污染。

根据辩护律师仔细翻查侦查机关的抓捕和搜查执法记录视频可以明确看到,侦查机关称量小白瓶内液体后,没有经过清洁便使用同一称量容器继续采样并称量了大白壶内的液体,这完全可能导致大白壶内的液体被污染,影响最终检测结果。

且这种结果是不可逆的,证物无法被复原,也就无法保障再次补侦测量的准确性,所以白壶内液体这个因搜查取证过程不合法形成的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另外,办理毒品案件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对液体取样应该混合均匀并取20毫升采样,侦查机关取样时并没有这一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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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取样证物应被排除(示意图)

其二,案涉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存在鉴定资质及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存疑。

对本案中合成大麻素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出具过2份鉴定报告,但该机构本身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并不包含本案的新型毒品,因此该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属于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这显然值得质疑。

此外,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仍旧是由同一家鉴定机构再次鉴定,未履行回避义务,且在鉴定过程中还有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的行为,因此其鉴定结论不应被采纳。

其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存在被诱供的嫌疑,其对白壶内成大麻素含量的供述与鉴定结论存在矛盾。

H某和L某处查获的烟油和Z某家白壶中的液体合成大麻素含量并不一致。而被告人在笔录时的供述与鉴定结果相差更大。在补充侦查时,被告人的口供同样与鉴定结果相悖。

几次口供都和鉴定结果相差几十甚至百倍,这明显不正常。Z某也明确表示,侦查人员曾虚假许诺被告人承认即可尽快结案,忽略他对白壶的辩白,这种诱供行为也导致了其供述与鉴定结果的不一致。

2. Z某住处查获的毒品数量无法证实实际掺入量,应考虑其仅购买30克原料的事实。

Z某从起供货人处购买的合成大麻素总量只有30克,在白壶中查出合成大麻素但原因存疑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把近700克液体都认定为毒品是不合适的

电子烟油本身并不是毒品,其中掺入的合成大麻素才是毒品。虽然白壶中具体的合成大麻素总量无法完全鉴定,但其采买的原料为30克,因此对其贩毒的定量也不应超过30克。

在合成大麻素被稀释放入白壶后,其“瘾癖”程度都不能和纯粹的原材料划等号。若是原料“兑水”后仍简单地按照液体总重量刑,会导致此类案件量刑畸重,无法实现个案和实体的公平正义

3. 侦查机关查获的电子烟油并未流入市场,Z某为初犯且获利极低。

本案中所查获的毒品是在公安特请引诱下进行的,尚未外流贩卖,虽然Z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在证据存疑、鉴定资质存疑且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年12月1日,发回重审的本案终于再次迎来新的结果,法院判决变更Z某罪名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刑期大幅降低。

▲ 当事人终获合理判罚

04.

办案心得

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毒品犯罪在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应对、有效解决。

本案历时两年三个月,经历重重考验和困难。从阅卷笔录与会见笔录的对比,从被告人供述与鉴定结果的对比,从不辞辛苦地寻找各领域的专家请求答疑解惑,从小心求证关键证物的合法性,到大胆质疑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及鉴定结果将犯罪事实与犯罪情节综合考量能否做到宽严相济,每一次的尝试都使得案件获得新的突破。

办案律师根据实际情况从细微之处寻找突破点,将多个证据进行关联对比,突出案件的疑点所在,再展开进行详细分析,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对关键证据进行排非,对鉴定机构的资质、程序、结果合理质疑,进而改变案件结果。

作为严格的法律工作者,刑辩律师应当清楚有关结论性文书将影响到案件的走向,影响当事人的人生,所以更要秉承严格、严谨的态度作出判断,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

最后也提醒大家,“尝鲜”有风险,卖货需谨慎,对于自己不熟悉的东西一定要尽可能的去了解,切莫贪小失大,陷入难以挽回的刑事漩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