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条村规:外嫁女一律不享受本村待遇,这条村规能作为分配土地的依据吗?在遇到土地征收时,外嫁女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吗?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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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家住荣村的赵女士与丈夫张某结婚,出嫁后,赵女士的户籍并未迁出,婚后生育的一子一女户籍亦登记在荣村。期间,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赵女士家人,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期限为20年。现因高铁建设需要,赵女士一家的承包地被征用,并将给予相应补偿。

荣村村委会却称经全村所有成员(户主)讨论决定,外嫁女一律不得享受本村待遇,也就是说赵女士及子女无法与村民一样获得土地补偿款。赵女士多次与村委会协商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三万五千余元。

律师观点

刘亚峰律师观点:

《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适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荣村村委会自然无权以赵女士“外嫁女”身份为由,不予以分配土地补偿款。

农村集体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生活保障,土地被征收,给予土地补偿金,是对具有该集体成员资格的全体村民的补偿,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也就是说,赵女士及子女虽然不生活在荣村,但其户口都落在荣村,加之当初分配家庭承包地时,有赵女士和子女的份额,现承包地被征收,那么赵女士及子女就有权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和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权益。

关于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团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但是,由此做出的村规民约不得逾越法律规定,而荣村不允许外嫁女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规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要求的平等分配原则,故应当无效。

律师提醒大家,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狗应该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即使是“外嫁女“,只要户籍在本村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同本村村民一样,具有参与土地征用补偿款地分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