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湛江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切实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湛江中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的成效,湛江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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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孙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严惩“假代理”销售“假冒正品”的犯罪

二、许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惩治抄袭网红奶茶的商标犯罪

三、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打击不法委托的代加工犯罪

四、朱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惩治商标侵权链条中的制假标识环节犯罪

案例一

孙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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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某服装批发市场获知一家售价便宜的假冒注册商标champion牌和MLB牌服饰的档口,为谋取利益,遂于2020年6月底在湛江市赤坎区某商场租赁一个临时快闪铺位,从广州档口进货假冒“”“”“” “”“”“”等注册商标的服饰到该铺位进行销售。2021年6月7日,该铺位被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当场扣押涉案champion牌服饰309件、MLB牌商品205件、MLB纸袋500个。经鉴定,被查获的“champion牌”“MLB牌”服饰均是假冒商品。经统计,2020年6月底至2021年6月7日止,孙某在湛江市赤坎区某商场销售假冒champion牌和MLB牌服饰的销售金额共计176165元。2021年12月13日,孙某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中华派出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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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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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挤占权利人原有市场,更给相关企业的商业商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本案例向社会传导出严惩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态度,还为国际知名商品、商标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用案例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

案例二

许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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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与林某某(已判决)合伙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某商铺经营A饮品店,两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利润平分。2020年7月1日,熠汇饮公司向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A饮品店涉嫌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经该局检查,A饮品店在店铺招牌、菜单、宣传图片等处均使用“益禾堂”标识,于是该局向A饮品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A饮品店拆除店面及店内所有涉及“益禾堂”注册商标标识并停止销售店内及外卖平台“益禾堂”商品。但A饮品店并未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1月和3月的检查视频中发现,该店在店铺招牌、菜单、宣传图片、包装袋、塑料杯上使用“益禾堂”标识,在塑料杯封口膜处使用“”标识。2021年9月,A饮品店与熠汇饮公司达成和解协议,A饮品店赔偿熠汇饮公司18000元。2022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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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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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许多茶饮品牌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很多直营店或加盟店,有加盟意向的经营者可通过官方渠道联系相关的茶饮品牌运营公司,正式签订合同加盟经营。经由本案判决,想攀附知名品牌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充分引起重视,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的情况下,开设店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达到刑事案件入罪标准。还有很多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无动于衷,如果构成犯罪,就不仅仅只是行政处罚,触犯刑法需要接受刑事处罚。

案例三

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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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9月,陈某某(已判决)在未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来到廉江市某制品厂,委托该厂的经营者被告人张某某为其生产带有美的公司“”和“”注册商标的电饭煲内胆。2019年9月底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合计为陈某某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和假冒“”注册商标的电饭煲内胆3855个,以供货价16元/个计算,货值金额61680元。2022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与美的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向美的公司赔偿20万元,取得美的公司的谅解。2022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扣押图形激光机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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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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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传递出司法机关全链条大力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导向,在侵害知识产权的链条上,既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者,也不放过接受委托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小型厂家接受不法委托代生产代加工,不仅侵害知识产权导致违法犯罪,也无法带领自己的企业做大做强,要提高法律意识,在生产和销售中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要注意不要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案例四

朱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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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8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注册经营的某商行接受“黎某”(身份不明)委托,按照“黎某”提供的商标标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双方约定按0.055元/件支付费用。2022年8月30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某商行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当场缴获以上各类商标标识1368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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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制造案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36800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遂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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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旨在警醒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即使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一样会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江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