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病历
是用来记录治疗方案
还是作为离婚诉讼证据?
医院直接提供
前女婿直接拿走
老人的隐私谁来保护?
调取病历作为离婚诉讼证据
前女婿被老人诉至法院
王某、徐某曾系夫妻,老徐系女方徐某之父。2022年,王某前往某医院调取了老徐在该医院治疗心脏病的住院病历资料,后将调取的病历资料作为证据之一,在其与徐某离婚诉讼中提交。老徐认为,王某未经过他本人同意或授权,某医院就向王某提供了其病历资料。因此,王某、某医院均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医院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及律师费。
经查,王某、某医院均承认,王某调取老徐病历资料时仅提供了王某本人的身份证,未提供老徐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王某表示,其调取老徐病历资料,系为向专家咨询治疗方案,但王某对此说法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被告王某和案涉医院对原告
书面道歉并共同赔偿八千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未征得原告老徐同意或授权,就前往案涉医院调取老徐的病历材料;案涉医院也未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违规向王某提供老徐的病历材料,二者均侵害了老徐的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
故法院判决:王某、案涉医院就侵害老徐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向老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王某、案涉医院共同赔偿老徐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个人和医疗机构不得
未经本人同意和授权调取病历
一、王某调取病历的行为为何涉嫌侵害了老徐的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
本案中,老徐的病历资料涉及老徐本人的生理健康,既属于老徐的敏感个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也属于老徐的私密信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隐私权规定的保护。处理老徐的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单独同意;而隐私权作为绝对权,只要老徐没有言明放弃自己的隐私权,任何人均无权刺探、侵扰、泄露、公开其隐私。
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未告知老徐或征得其同意或授权,直接调取老徐的病历资料的行为,可以认定侵害了老徐的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
二、案涉医院为何涉嫌侵害老徐的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
案涉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负有严格管理、保存、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王某在向案涉医院申请调取老徐病历资料时,仅提供了王某本人的身份证,并未提供老徐的有效身份证明、二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故王某并不符合案涉医院应当受理并提供病历复印件的法定条件。
案涉医院在此情况下,未经老徐本人同意,直接向王某提供老徐的病历资料,不仅未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亦违反了其作为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对老徐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的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第九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来源:公众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CCTV《今日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