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法律文书校对,是复杂无比而颇有讲究的一项法律实务工作,也是笔者从业以来一直在修行磨炼的一项基本功。
笔者将过往进行法律文书校对的浅薄经验和思考归纳一二,最终总结成8个法律文书校对锦囊。上篇已和各位分享了第1-4个锦囊( ),本篇则为各位分享第5-8个锦囊,供各位同仁参考指正。
锦囊5:标点符号,细节显尊重
句子成分是否完整、搭配是否恰当,会影响句子表述的意思,而句子标点符号的使用,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读者阅读和领会句子意思的体验。法律文书校对的第5个锦囊,是对标点符号进行校对,力求在细节处也显示出我们的严谨和对读者最大程度的尊重。
在对标点符号进行校对时,可以从以下三点入手:
1.注意恰当使用中英文标点符号。在中文法律文书写作的过程中,一般使用中文标点符号,不能混合使用中英文标点符号。在对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转化后,尤其需要核对转化后的标点符号是否存在英文标点符号,如“:” “;”“.”等。
2.避免“一逗到底”,通过句子意思合理划分句子。比如“涉案债权经过两次转让,法院依法应对每次债权转让及其中每个债权转让环节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以审查判断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然而在债权受让人主体资格、债权转让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债权转让证据真实性存疑,债权转让标的、范围不明的情况下,执行裁定并未严格审查涉案债权的转让程序、转让标的、受让人身份及相关证据,亦未将涉案债权的第一手债权受让人列为当事人,更未组织各方听证,经书面审查即认定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事实查明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查程序违法”,全段只有一个句子,读者必须自行细细阅读判断句子成分和划分段落层次才能准确理解段落表达的意思。如果在该段中的“然而”前面切断句子,将“然而”前面的部分作为一个完整句子,划上一个句号,或许表达效果会更清晰。
3.注意直接引用、简介引用的常用写法。法条或证据引用是法律文书中的高频内容,而如何正确使用标点符号表达引用,则是一个难点。
笔者参考了GB/T 15834-2011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结合自己写作法律文书的习惯,以引用民法典第一条为例,归纳形成如下几个引用的写法,仅供各位参考:
第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
第三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关于“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
锦囊6:避免歧义,信达雅的“达”
严复在《天演论》中提到:“译事三难:信、达、雅。求其信,已大难矣!顾信矣,不达,虽译,犹不译也,则达尚焉。”简言之,就是在翻译时要做到三大点,一是信,即准确,不偏离,不遗漏;二是达,不拘泥于原文形式,使译文通顺明白;三是雅,选词用语要得体,优雅。在笔者看来,上述标准不仅适用于翻译的场景,也可适用于任何一项文字工作(包括法律文书的写作和校对)。
法律文书的信、达、雅,具体可以理解为:信,法律文书所陈述的内容均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可作虚假或无依据的陈述;达,法律文书用语简洁明了,准确到位,不存在歧义,便于阅读者理解要表达的观点和意思;雅,法律文书的结构编排和文字表述精妙,具备观赏性。
对于法律文书而言,做到“达”,精准表述,避免歧义,是极为重要的。因此,法律文书校对的第6个锦囊,就是避免法律文书表达的意思存在歧义。
比如“法院认为,小A对其关于XX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应支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小A没有提供证据,则其主张不应该得到支持,其主张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缺乏依据的是小A);第二种理解是,法院认为小A的主张不应支持,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缺乏依据的是法院)。
针对该语句,可以按照两种不同的理解,考虑分别修改。如是采用第一种理解,则可修改为“法院认为,小A对其关于XX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如是采用第二种理解,则可修改为“法院认为小A对其关于XX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小A的观点,该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法律文书这座大楼内部,除了需要检查句子成分是否完整、表述是否存在歧义,还需要考虑前后文表述的一致性、表述是否足够精炼。由此,就有了法律文书校对的第7、8个锦囊。
锦囊7:前后一致,践行同一律
前后一致反映了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和我们写作法律文书的勤勉尽责的态度。法律文书校对的第7个锦囊,就是核对法律文书是否做到“前后一致”。
校对法律文书是否“前后一致”,至少要考虑以下三点:
1.称呼前后一致。比如“系列案”“系列案件”“这系列案件”虽表述相近,但并非严格的前后一致。比如“贵司”“贵方”容易在同一份法律文书中混合使用。又比如,对于某投资信托公司的称谓,存在“某投资公司”和“某信托公司”的两种表述。
2.前后文相互呼应。比如在再审申请书初稿中,有三大点申请再审理由(事实查明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错误),在修订的过程中删除了第三点程序错误的内容,但综上所述中仍然保留着程序错误的总结性表述。
3.正文表述和附件材料相互印证。比如在代理词附有参考案例时,代理词正文中提及了三个案例的附件编号(按照在正文中援引的顺序,分别编号为附件1、附件2、附件3),若代理词正文内容调整了援引案例的前后顺序,则附件案例的编号也要注意及时同步更新。又比如,工作报告附有附件参考表格,若附件参考表格中的数据进行了更新,则工作报告中的数据也需同步进行更新。
锦囊8:精简表述,文字断舍离
法律文书校对的第8个锦囊,就是践行“断舍离”法则,尽可能精简表述,为法律文书做减法,为读者“减负”。
在校对及精简表述时,可以参考以下方法:
1.做好“三个判断”,即判断表达目的、表达重点、表达必要。在正式开始“断舍离”之前,我们可以先思考和判断法律文书相关内容的表达目的是什么?表达重点是什么?是否有表达的必要性?有哪些无关紧要或累赘的内容?
2.选取合适的方法精简表述,包括删除、删减、替换等。对于并无必要出现的内容,可选择直接删除;对于有必要出现但不是表达重点的内容,可选择对原有内容进行删减,保留核心内容;对于有必要出现且是表达重点的内容,可选择替换用语或更换表达方式等方法,精简表达,优化表达效果。
比如对于“对于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的第五笔债权合计XX元,系因某原因产生的某性质债权,管理人此前对该笔债权作暂缓处理。管理人于2022年1月1日收到该债权人关于撤回第五笔债权的告知函。该债权人撤回了第五笔破产债权的申报,管理人后续将不对其该笔债权进行审查确认”的内容,其表达目的是说明该笔债权的申报、撤回、审查情况,表达重点是强调债权人已撤回申报故后续无需进行审查,关于撤回申报的表述出现了两次故可以考虑略去。因此,可将该内容调整为“对于某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的第五笔债权合计XX元,系因某原因而产生的某性质债权,管理人此前对该笔债权作暂缓处理。管理人于2022年1月1日收到该债权人关于撤回第五笔债权的告知函,鉴于此,管理人后续将不对其该笔债权进行审查”。
以上就是笔者关于法律文书校对的8个锦囊,谨供各位同仁参考指正。若能为各位同仁带来零星启发,笔者将不胜自喜。
编辑:六零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