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主认为说了这么多都是理论上的东西,然后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补偿?实际上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对此《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都有相关的规定。专注于行政诉讼法律服务20多年经验的董国女律师为大家讲解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58条只规定了一种情形,也就是说在企业撤销、迁移、停止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的情况下,58条规定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且是无偿的。但是请大家注意,只有这一种情形,也就是说企业主动的自愿地去停止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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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条还规定了其他的情况,如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建设,旧城改建的需要,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些情况是该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补偿的情形。在这里没有区分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做这种区分,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获得补偿的。

《民法典》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因房产征收涉及到用益物权的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可以获得补偿。

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是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相关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相关权利,划分土地出让土地也都是这样的,就是没有做这种区分。

《民法典》规定了几种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没有进行出让土地以及划拨土地的区分,就是无论是出让方式取得的,还是划拨取得的。

有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要具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在房产征收过程中,涉及到使用权的收回这种情形,法律规定可以获得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