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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马树山,图片来自网络

作者 秦拓夫

首先,简释一下何为公权力?公权力是指人类共同体为生产、分配和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一种特定权力,是为了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依据这一解释,公权力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公正性的特征,并非私有化产物。

河北迁西县退休老干部马树山实名举报该县县委李书记被司法机关以涉嫌诽谤和诬告陷害罪逮捕、起诉,很显然是一个被公权私用的结果。作者为什么这样认为?因为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河北省检察院经过认真复查后,认定举报者马树山无犯罪事实,指令迁西县检察院撤诉,无罪释放马树山。

既然举报人马树山被认定为无犯罪事实,迁西司法机关凭什么对马树山立案侦察、刑拘、逮捕,还堂而皇之地起诉到法院?作为专司司法权的公安、检察机关不可能不清楚举报人马树山依宪法赋予公民权力实名举报他人,并非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当事人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由此可以看出,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共同特点,都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而且情节严重。马树山作为普通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实名举报,而且是以书信的方式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并没有采取非法手段比如散发传单、四处张贴等进行“广而告之”。即使马树山的实名举报最终被确认为举报不实,也不能随意扣上故意诽谤或诬告陷害的罪名,因为我国公民没有侦查权,举报人不能保证举报内容完全属实,只能由受理机关依法调查确认。而事实上,不少实名举报都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根本就没起到作用,何况马树山举报李书记,受理机关并没对此举报展开调查,更无调查结果确认李树山的实名举报属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致使李书记受到莫须有的诽谤或诬告陷害,受到党纪国法处理,影响其仕途前程,仅停留在向有关机关投递了举报信的层面上。如果仅仅因马树山实施了举报行为就以诽谤罪、诬告陷害罪论处,无疑是对公民举报权的非法剥夺和限制,也是对人民使用监督权的限制和打击。

即使马树山构成诽谤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也属于自诉案件,李书记可依法向法院起诉,无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无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只有马树山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时候,才构成公诉案件。事实上,马树山的实名举报行为,除了受理机关,没有几个人知道他实名举报了李书记,更没有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无论如何都扯不上公诉案件,只能由李书记自己去法院起诉,法院才能受理,否则,就属于不告不究的案件。而事实上,李书记并没有出面,而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代李书记行使权利,程序上明显违法,而且滥用了公权和司法权,其办案效率异常,让人不得不怀疑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在替李书记办事,动用司法权打击报复举报人马树山。如果李书记真是清白的,为何要对一个实名举报人大动干戈、置其于死地而后快呢?

说完李书记,我们再来看办案机关。在最高检和省检院的指令下,迁西检察机关不得不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回对马树山的起诉。也就是说,马树山没有犯罪事实,被无辜地关押了三十多天,把一个实名举报者强行定性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并启动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的罪名,启动刑法中的刑事强制手段和公诉手段,引发社会重大舆情,严重破坏政治生态环境,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马树山的律师团队对此公开表示,承办此案的办案人员无论受到谁的指使,都必须对马树山冤案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检检察长应勇也公开表示,要启动追责机制,对办案人员严厉追责。

从另一个这个角度看,公权滥用私用也是一种官腐行为,是浇灭正义的污浊之水,也浇灭了老百姓心中寄予法律主持正义的希望,小到毁了个体,大到灭了国家。对历史稍有兴趣的人都知道,秦朝、明朝皆亡于官腐,方式虽不一,但本质相同,就是执政者漠视民众的诉求和权利,最后激起民愤,官逼民反。纵观历史,似乎都存在一个政权执政时间长了,就难免利用手中之特权去攫取和损害底层民众的利益。其实,在中国历史上,很多王朝的创始人都是崛起于底层民众,最初都以代表最广大底层民众的根本利益之名,但是一旦坐拥天下之后就不尽人意,有的官员之所以会腐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人性本恶。人的本性是自私、贪婪的,只要手中有了权力,就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为自己攫取更大的利益;二是制度不健全。既然人性本恶,那么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约个人权力的机制,就像法律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上一样。既然要给予权力,就要充分考虑制约权力的手段。

马树山因实名举报被刑事拘留三十多天,这不是一件小事,严重侵害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侵害了法律尊严,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这不是一个工作作风问题,也不是一个认识问题,而是故意违法而且触犯刑法的问题。只有严厉追责,让手握公权力的人对公权力产生敬畏之心,无论迫于什么压力都要秉公办事,公正执法,不可滥用公权力,才能让公权力真正服务于人民,服务于人类共同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时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