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我比较全面的介绍了江苏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的办法(文章链接为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24509536574833171/)。
总体上我认为这次调整后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更适合江苏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江苏相关部门这种务实做法是值得点赞的。

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江苏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主要包括了三大群体:在这三大群体中,其实涉及到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主要三个类别。

第一个类别是1996年1月之前参保的人。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不但视同缴费年限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1996年1月1日之前,在江苏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也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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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部分人涉及的人员比较多。比如过去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很多人是从1986年开始就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这部分人缴费年限是实际缴费年限,但也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第二个类别就是1996年1月1日之后参保的人员,在这部分人员中,一直在国有企业工作的人,这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也没有在1996年1月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所以多数人是不存在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

但在这部分人中,有的人比如是转业退伍军人,他们是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有的是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是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离职到企业工作的,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14年10月才开始缴纳的,所以在2014年9月之前的工作年限,到企业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后,都要视同缴费年限,也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在第三类别的人员中,由于原来属于行业统筹,比如原来的铁路部门、电力部门等。但后来养老保险要实行属地化管理。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转到江苏地方管理以后,也会按照第一类别和第二类别的人员的规定,凡是符合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的,也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其实主要涉及到两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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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就是在2024年1月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不管是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参保,还是在1996年1月1日之后参保,只要有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或是具有视同缴费年限,都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过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其实都是一样的,其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之和×1.2%。

其实很多人1995年之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也包含了视同缴费指数,缴费年限除了1995年底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外,也包含了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文件规定,还有一个发放比例的问题。对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部分,用三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

第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放40%,第二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发放70%,第三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及以后发放100%。对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按照就高原则,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可能不同人会做出不同的解读,这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十年过渡期有一点类似,但反复看了后我认为,这和当时广东的过渡办法有一点类似,但广东的表述更好理解。

比如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中,第一年发放40%,余下的60%还要补发吗?比如在2024年退休的人员,假如新办法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是1000元,按照40%发放,发放400元,那么余下的600元还要补发吗?第二年发放70%就是700元,余下的300元还要补发吗?

按照我的理解肯定是不能补发的了。如果补发了,那么在2024年和2025年退休人员,不是又要吃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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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原推算储存额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本通知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参照以上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退休时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的,其高出部分按历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计算调整额。

对于这一条的表述,不但我看不懂,我相信很多人都是看不懂的。这对于在2023年底之前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要重新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是按照历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比例计算调整额,这个需要举例说明,不然会让很多人困惑。

综上所述,江苏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的通知,这是一个执行层面的文件,但在有关条款的解释中,部分条款理解起来还是一定的难度,建议是否出台一个更详细的解读或是实施方案,让退休人员更容易理解和相关工作人员正确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