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小伙在银行存了2000元,存期30年,到期后本息73万元,30年后,小伙熬成了大叔,当大叔兴致勃勃的来到银行,打算把这笔巨款取出来的时候,柜员的一番话,让大叔瞬间不淡定了,大叔气愤的表示,信任在哪里?
80年代末期,刚刚成年的小刘被父母带去了一家银行,父母以小刘的名义在银行存了2000元钱,存期是30年,按照当年的保值贴补率和同期最高储蓄利率档次计息,30年后,本息大约有73万元。
柜员经过一番操作,将两张各1000元存单给了小刘和父母,从此,这两张存单被小刘放进了抽屉的最深处,哪怕在揭不开锅的时候,一家人也没有打算取出这笔钱,因为他们知道,30年后的这两张存单,也许就是改变这个家庭命运的关键。
30年后,小刘不再是当年意气风发的年轻人了,而是变成了大叔,小刘也成为了大家口中的老刘,而老刘的儿子,正好是当年自己这般年纪。
虽然儿子刚上大学,但是考虑到儿子以后要结婚,现在这个时候,房价正涨的厉害,如果再不买房,估计以后也上不了车了。
但是,高额的房间面前,老刘还是有些退缩,毕竟还差了不少钱。
这个时候,老刘突然想到了30年前,父母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存了2000元,于是,老刘跑到父母的住处,经过一番寻找,终于找到了这两张泛黄的存单。
老刘拿着存单,心中非常激动,这下子买房子的钱终于有了。于是,老刘马不停蹄,直接来到了银行,打算把这笔巨款取出来。
柜员拿着笔自己年龄都大的存单左看看又看看,始终无法确定存单真伪,于是只能求助行长,最终,经过一番确认后,终于确定老刘的这两张存单确实是30年前在银行存的。
既然是你们的,那么就把本息结算给我吧。老刘满怀期待的说到。
请稍等,我给你计算一下,柜员一边回应着老刘,一边耐心的计算着本息,很快,柜员告诉老刘,本息一共是7000多元。
不可能吧,当初可说好了是73万元,怎么成了7000了?老刘很是不解。
刘先生,你可能不知道,在你办理这个存单之前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发下了通知,要求各地银行纠正保值储蓄到期自动转存业务,银行就在报纸上刊登广告,要求当年办理这些业务的储户到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原来,老刘这才明白过来,柜员的意思是这份存单是无效的,不过,老刘并不认同,毕竟80年代末的2000元和今天的2000元有本质上的差距,而且不能等同,所以,老刘决定采取法律措施,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来给自己主持公道。
银行给出了自己的辩解意见,当年办理过这样的存单的储户,一共有68户,而且,除了老刘的这两笔还有两笔没有处理完,其他64笔早已经处理完了,当年银行不断地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寻找储户,可是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老刘都视而不见。
按照当年的规定,最长存期就是8年,所以,银行愿意按照当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以上的年贷款利率19.26%计算给付老刘作为赔偿。
老刘反驳道,按照存单背面的计息方式,计算出来的本息就是1000元存期30年时36万多,所以,应当按照存单背面的计息方式来计算。
银行称,存单背面的计息方式违反了当时的规定,所以是无效条款。
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老刘的诉求,判决银行支付本息73万呢?
老刘的父母以老刘的名义,在银行存了2000元钱,实际上就是老刘和银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
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定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款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所以,正常来看,银行应当按照存单约定的利率来计算利息。
但是,本案中,由于存单是在人民银行要求各地银行纠正保值储蓄到期自动转存业务之后办理的,因此存单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定的利率,因此,该利率约定是违法的。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如果按照这份30年的存单来看,8年定期是最长期限,此后就自动转为了活期利率,按照活期来计算利率。
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银行和老刘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加上银行愿意按照存款之日起的利率19%支付利率,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所以,法院就此判决,银行返还2000元,并按照19%的年息计算利息。
虽然老刘不服进行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终究予以了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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