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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被欠薪,确实需要提供更完善的证据来支持其诉求,但更重要的是防止公司高管自行制作虚假的证据损害公司利益。在认定公司拖欠高管工资报酬的事实时,应审慎审查公司高管提供的证据,并不仅仅依赖于工资明细对账单等孤证。为了进一步佐证案件事实,应要求公司高管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账目等其他证据。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其剩余资产会用于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务的增加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更应该谨防公司高管通过主张高额劳动报酬的方式,与公司串通转移资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完善证据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和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而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欠薪问题。
法律依据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公民与法》2023年2月上(审判版))

问: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如何认定尽到证明责任?

答: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有别于企业的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由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对其劳动报酬的证明,需要赋予更高的证明责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仅提交公司盖章的欠付工资证明来证明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该证明的真实性,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以防止公司以此种方式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借诉讼拿走高额虚假工资,损害有关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