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是企业退休职工查取养老金的惯例。在江苏省,诸多企退职工发现,养老金有了不同程度的上涨。

也在当天上午10点左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官网上分别刊发了两则公告,一则提升了最低工资标准,另一则调整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分别从1月1日起开始启动。

江苏人社厅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这一消息对江苏退休人员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根据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将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全额发放,第一年发放40%,第二年发放70%,第三年及以后发放100%。

目前,很多江苏企业退休人员已经收到了到账短信,不同的人员涨幅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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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江苏省在过渡性养老金调整后,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群,逐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

值得关注的是,江苏是全国老龄化程度较高、老年人口较多的省份,到2022年底,全省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口已达1974万人,老龄化率达23.18%,其中企业退休职工近一千万,政府承担的养老部分的民生支出压力较大。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本次重新调整后,江苏省大部分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有了提升

提高江苏老百姓的获得感

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劳动基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法定性、保底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工资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参考标准。

此前,江苏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第一类2280元/月(22元/小时),第二类2070元/月(20元/小时),第三类1840元/月(18元/小时)。

根据最新公告,调高后的江苏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一类地区2490元(24元/小时);二类地区2260元(22元/小时);三类地区2010元(20元/小时),每月分别提高了210元、190元、170元。其中所谓的小时标准,即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从长三角地区和全国范围看,本次江苏调整后的最低标准已处于领先地位,但也不排除其他地区也有在近一段时间节点对当地原有最低标准的调高。

一位不具姓名的律师向记者分析,本次调整的一个好处是,用“地区”与“类别”同时标注,从司法实践看,有利于增加百姓的福祉,也有利于全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这是因为,当司法实践中出现劳资问题、工伤等问题时,各地政府和司法职能部门对“计算标准”(如地级市中,按区、按县或全域平均等)的解释容易出现争议,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因此,本次省人社厅加强了宏观调控功能,要求全省一盘棋,在公告附件中给予了“地区”和“类别”的双明确,如明确了哪些地级市、哪些县(市、区)执行“哪类”最低月(小时)工资标准。

由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国际惯例,更具备法定强制性特征,因此,多个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已将最新消息通知了所服务的对象,都在积极按照省人社厅的要求更新合同,确保各方利益。

“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增加的成本可以消化。”苏州一家大型人力资源密集型民企高管告诉记者,近些年来,政府、金融机构等不断落实中央的减税让利政策,尤其是贷款利息的降低,这带来的增量足可以弥补本次调整带来的成本。

过渡性养老金:缓解1996年—1999年间退休的尴尬

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三个部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江苏本次调整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时间上溯到1995年,国务院印发“6号文”,即《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在国家层面统一了养老金制度

由于“6号文”执行前,国家并未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因此有部分职工在1996年起缴费后不久就到了离退休时间节点,而如果完全按照个人账户积累,则该职工退休后可以领取的养老金就显得异常微薄。

考虑到这一个人账户积累余额太少的特殊的“夹心层”人群,鉴于此,“6号文”出台了“过渡性养老金”制度,

目前尚不清楚江苏拥有多少该类人群,但从过去数年政府对外公布的有关信息看,亦有多个该类人群中的“代表人士”通过不同渠道向政府反映江苏省企退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标准在同等情况下与全国其他诸多省份存在差距,而政府也就此话题按惯例进行了原则上的回应。

江苏这次的新政只是“计发办法”的调整。按公告的政策解读,“原计发办法”也是基于当时江苏的实际,并是报原劳动部备案后实施的,因此本次调整不存在对错问题,也不增发养老金。本次调整设3年过渡期,即2026年全部用新办法计算过渡养老金。

由于企业退休人员的所在地平均工资、个人薪资、缴费年限等不同,因此,本次调整后,有的企退人员每月上涨500多元,有的则增加不明显

此外,按照就高原则,对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这也是有部分企退职工养老金没有上涨的原因所在。

随着江苏的本次调整到位,中国所有省份的企退职工过渡性养老金都统一与当地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者当年的养老金计发基数挂钩 ,实现了国家养老保险全国范围内的统筹,使得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更加匹配平衡,更为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了基础。

过渡性养老金详解在此

过渡性养老金是国家统一养老金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

199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下称6号文),这个文件规定了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重要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或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所领取的养老金来自于个人缴费的积累,即个人账户中累积的储存额,除以预期寿命,就是每月领取的养老金

但是,由于在此之前,没有实行职工个人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一些职工缴费不久后就要离退休,如果完全按照个人账户积累,那么他可以领取的养老金非常少。例如, 某人在1995年时已57岁,缴费3年后即退休,那么他的个人账户中只有3年的缴费,但是他的预期寿命可能是20年,那么,3年的缴费分到20年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就太低了 。

因此,6号文规定了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说, 在国发[1995]6号文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除了领取个人账户积累中的钱之外,再由 政府加发一部分钱 ,使他的养老金 和6号文实施前退休的职工的养老金差别不大 ,后退休的略高。这样,就能够实现养老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加发的这部分钱,就是过渡性养老金,意即为实现政策过渡而加发的养老金。

对于6号文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按政策,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应缴交养老保险费,因此不存在过渡的问题,也就不会有过渡性养老金。从理论上讲, 随着领取过渡性养老金的人相继去世,过渡性养老金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

关于本次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的调整

1、本次江苏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正式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养老金)于2024年1月1日启动(相关文件会在官网发布),改用指数法计算。

2、本次调整只是计发办法的调整。原计发办法也是基于江苏实际报原劳动部备案后实施的,故本次调整不存在对错问题,也不增发养老金。2024年1月1日前已死亡的相关退休人员不补发。

3、本次调整设3年过渡期。分三年逐步到位,即第一年40%,第二年70%,第三年100%。

4、如果本次调整中养老金没有发生调整的人员,不是没有参与新办法的调整,而是新办法计算出的金额低于老办法。

5、本次调整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APP”、“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等线上查询,也可直接到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和社保经办窗口、有关银行网点咨询。

(来源:华夏时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