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做得太过分了,难道这个小卖部老板自己就没有小孩吗?这恶意到底从何而来?
江西乐平市某小学的小汪同学回到家里告诉母亲,他的照片被学校小卖部的老板贴在了墙上说他是小偷,还贴了悬赏公告,谁帮他把这个“小偷”找到,就赏10元!
他气不过到店里核实情况,没想到自己却被店老板在店里当着众人的面对他进行辱骂,小汪顿时感觉到周边的同学嘲笑他。
小汪的母亲大怒,她最了解自己的儿子,自己也不缺这点钱,儿子根本不需要干这种事,直接找到店老板理论,监控显示直接抽打店老板的脸,小汪的母亲要求店老板公开道歉,但店老板却不顾小汪的面子,还嫌不够事大,只同意私下道歉。
哪有这么好的事情?小汪的母亲一怒之下把小卖部老板告上了法院。
视频一出,网友们的舆论也一边倒,纷纷谴责小卖部老板,作为一个成年人,哪里来的这么大的恶意跟一个小学生过不去?
(案件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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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在江西乐平某小学的小学生小汪,与学校的其他同学一样,不管是零食,还是学习用品都会在学校里面的一家小卖部购买,小汪也算是小卖部的常客,每次来买东西的时候他还会礼貌性地向店城的老板黄某打招呼。
但是黄某的回应一般都是不冷不热甚至不怎么理会,也许是看小汪是小孩子,都懒得理会,但是小汪也并不特别在乎,小孩子嘛,哪里有这么多小心思呢。
直到案发这天,小汪正在课室里玩耍,他的小伙伴却跑过来问他:“小卖部的墙外面贴了你的照片,说你是小偷,那老板说谁能帮他捉住你,就赏10块钱!”
小伙伴还瞪大眼睛看着他,将信将疑地问他:“你是不是真偷东西了?”小汪还以为同学在逗他呢,同学看他不信,叫他问问别人,这时他才发现周边的同学都在说这是真的,不去小卖部看看。
被别人说成小偷,还有这种事,小汪不太信,但看到同学正儿八经的模样也就将信将疑,小汪和同学一起到了小卖部门口,却看到不少同学围着墙上的悬赏公告,上面“悬赏10元”的字样和自己被店里的监控拍下来的照片显得特别刺眼。
这时围观的很多同学也认出小汪来了,小汪顿时感觉到有无数双眼睛异样地看着他,虽然不汪只是小学生,但是也知道什么叫廉耻,他哪里有偷东西呀,这不是给自己乱扣帽子吗?
小汪气不过,找小卖部老板理论,说自己没有偷东西,为什么说他偷东西,还把他照片贴到公告上?
这小卖部老板一看对方竟然还自己送上门来了,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劈头盖脸地把小汪一顿痛骂,骂小汪是小偷,有娘生没娘教,偷东西还敢自己送上门来,这都是监控的,还想抵赖?
小汪也就是一个小学生,哪里争得过黄某这一成年人,他的争辩显得苍白无力,急得眼泪都流下来了。
当天放学回到家里,小汪的母亲看到小汪红肿的双眼,问发生什么事了,小汪告诉母亲,说小卖部的老板说他是小偷,把他的照片都贴学校的墙上,好多同学都看到了,现在好多同学都说他是小偷,现在他都不敢去上学了。
小汪的母亲一听,脸色顿时变得很难看,但是她还是温和地问小汪:“咱没有偷他的东西是不是?”小汪坚定地点头:“肯定没有!”
小汪的母亲现在除了心痛还是无比的愤怒,其实换作哪个父母遇到自己的孩子遭受这等羞辱都是无法平静的,只要做过父母的人都深有体会,都根本容不得他人有半点侵害自己的孩子的行为!
所以小汪母亲安抚小汪后,并给他了足够的勇气,她说:“不怕,妈妈坚持站在你这一边,要明天就和你一起到学校找回公道!”
小汪的母亲也非常肯定自己的儿子不会干这种事,自己的儿子自己最清楚!

小汪的母亲第二天直接就找到了学校的小卖部,二话不说单刀直入:“你说我儿子偷你的东西是吧?把证据拿出来!”
这时小汪母亲的眼神能杀人!
黄某看到小汪的母亲直接找上门兴师问罪来了,他还火气更旺,还是坚持说小汪注是偷了他家的东西,现在东西也找不到,而就在那段时间也就是小汪在他店里遛达,不是他偷是谁偷的?
小汪的母亲一听就怒了,换他的意思不是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小汪偷的,只是小汪正好在那段时间出现而已。
小汪母亲要求看监控,黄某也没拒绝,直接把当天的监控调了出来,但是从监控里看到小汪除了把自己要的东西放在前台结账并拿走之外,也没发现有拿其它的东西,这怎么断定东西是小汪偷的呢?
小汪的母亲异常愤怒,质问黄某是依据什么来说是小汪偷东西?又有什么权力把小汪的照片贴到墙上去?要是不向儿子道歉,就别想把店开下去!
黄某一时也觉得理亏,但死要面子的他哪里愿意向一个小孩子道歉的?于是直接就拒绝了小汪母亲的要求,小汪母亲一怒之下要求学方介入,最终校方却在小卖部里发现了小卖部老板所陈述丢失的物品,原来是小汪挑选后没有打算要,无意中放到了另外一个货架上去了。
最终真相大白,经校方调解,黄某同意私下向小汪同学道歉!
天底下哪有这么滑稽之事?你的脸面重要,孩子的脸面就不值钱了吗?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冤枉一个小孩子,还直接把对方的照相公布在大庭广众之下,这对于小孩子来说意味着什么,大家都很清楚!
这已经不是脸面的问题了吧?
因此,小汪的母亲坚决不同意,要求黄某必须向全校公开向自己的儿子道歉,以消除这件事对儿子声誉的影响。
这个黄某生性高傲,根本低不下这个头,还是坚决不同意。
小汪的母亲最终直接一纸诉状把黄某告上了法院,为了儿子的声誉,必须走法律的途径,小汪的母亲也很清楚,自己的这种做法,对儿子的身心健康影响巨大,她要让儿子有这样的观念:我不惹事,但我也不怕事!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侵犯了小汪的名誉权,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要求黄某在学校公司公示栏张贴道歉信,并在小汪的班级公开向小汪同学道歉,并赔偿小汪精神损失费4000元。
小汪的母亲本来要求黄某向全校公开道歉的,但是已看到小汪脸上重新有了往日的笑容,也就给校方面子,同意了以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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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我们暂且不讨论黄某为何在毫无逻辑依据的情况下随意污蔑,并当众辱骂一个小学生是出于何种心理,从法律层面应该如何评价其行为呢?
《民法典》991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体而言,名誉权是对一个人的品德,才能,信用等品质方面的谰价,而这种评价不能随意受到诋毁,污蔑,侮辱。
本案中,黄某仅凭小汪在他发现货物丢失的时间段出现在其小卖部,就断定丢失货物为小汪盗窃所为,并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把小汪的照片打印贴在墙上,直指小汪就是小偷,并出具10元的悬赏,并在小汪上门讨要说法时当众辱骂,羞辱。
最终真相大白,黄某侵害小汪的人格权,肆意张贴悬赏公告,对小汪的尊严,名誉造成了伤害,因此黄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本规定有两层具体规定:
第一层面,黄某因其行为导致小汪名誉损坏,其形象在学校严重受损,黄某有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层面,黄某在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不顾影响而直接把小汪的照片贴在学校向全校师生进行公布,并还发了“悬赏公告”。
并在小汪上门讨要说法时公然对其进行辱骂,对小汪直接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其影响是公开化,并很大程度上向合校扩散,因此,此事件已是公开化,影响并不是仅限于某个小范围,所以黄某有责任帮小汪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也就是面对全校师生,而不是私下向小汪道歉,这完全是与黄某所犯的过错所造成的影响是不相当的,是起不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的。
《民法典》第1000条最后一段规定: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如果黄某拒不公开道歉,那么法院是不需要其本人同意而直接采取在适合的公开网络媒体上发布公告,当然也可以责令学校直接在学校公告栏上发布公告,以上所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均由黄某承担。

《民法典》第10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汪在整件事件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而黄某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其无法证明其并不存在过错,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小汪的母亲也退了一步,让黄某在小汪所在的班级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小汪精神损失费4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