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开始,华为在41类申请了很多“鸿蒙”相关的商标。(当然其他类别也申请了很多,本文只讨论41类。)最早的一个是2019年5月23日申请的。这么多“鸿蒙”商标,虽然有注册成功的,但是在4101群组和4104群组都没有注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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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注册下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个绕不过去的因素,就是在华为申请之前已经有“鸿蒙”已经注册了,就是第7998354号“鸿蒙”商标。

第7998354号“鸿蒙”商标,由郑州二七东方砺智教育培训学校于2010年1月15日申请注册,201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2013年5月13日经核准转让予井顺友,核准注册范围包括“函授课程; 讲课; 教学; 教育; 幼儿园; 实际培训(示范); 培训; 学校(教育); 图书出版; 书籍出版”。从注册完成,一直到2019年,这个商标一直没有经历太多“磨难”。但从2019年开始,它踏上了不平凡的商标之路。

第一回合:

2019年5月27日,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对第7998354号“鸿蒙”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所有人提供了使用证据,商标局审查认为,提交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商标不予撤销。

第二回合:

时间来到2019年12月19日。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复审,认为第7998354号“鸿蒙”商标没有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存在瑕疵,请求对商标予以撤销。商标局再次审查后认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第7998354号“鸿蒙”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予以撤销。(详见文末关于第7998354号“鸿蒙 HongMeng 鸿蒙 HONGMENG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第三回合:

时间来到2020年9月17日。第7998354号“鸿蒙”商标权利人井顺友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阶段,再次补充提交了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就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讼不予支持。(详见文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2625号行政判决)

第四回合:

时间来到2021年3月1日。井顺友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井顺友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因此,诉争商标应维持有效注册。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井顺友有第7998354号“鸿蒙”商标应维持有效注册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维持原判。(详见文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1755号行政判决)

第五回合:

时间来到2022年12月20日。井顺友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认为第7998354号“鸿蒙”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进行审理。再审认为井*友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撤销商标局复审决定。(详见文末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再5号行政判决书)。

争议焦点都集中在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准注册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本 案 诉 争 商 标 ( 附 图 1 ) 核 定 使 用 在 第 4 1 类 “ 学 校 ( 教 育);培训;教育;教学;讲课;幼儿园;图书出版等”服务上。井*友一审提交的证据中,印刷确认单、画袋实物照片等显示附图2或“鸿蒙”字样,网络媒体宣传报道中显示附图2。二审补充证据中的公证书为对大众点评网、微信公众号、百度地图照片、优酷网的公证,相关图片中部分显示附图2, 部分显示诉争商标。二审证据中的新闻报道、鸿蒙教育官方网站显示有附图2。经比对,附图2仅增加“教育”二字,与诉争商标基本一致,未改变显著特征。上述证据能够与印刷合同、转账记录、学员收费收据等相互印证,证明井*友实际从事了相关教育培训等服务。井*友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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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998354号“鸿蒙HongMeng鸿蒙HONGME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2625号行政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1755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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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再5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