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资本五年实缴,逾期股东和董事都要罚款47条、252条
2、股东入局容易,出局难。股权没有实缴,转让也没用88条
3、一起开公司的人要立投名状,设立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50条
4、董事会越来越厉害,可以除名股东52条
5、小股东可以查阅财务凭证57条
6、小股东只要对大股东“不满意”,就会要求公司回购89条
7、只要公司不付钱,不管原因是什么,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就会被起诉
8、只要公司不付钱,不管出资期限到了没有,都会被要求提前到资54条
9、股权对外转让,不再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84条
10、 公司解散以后股东说了不算,董事说了算232条
##1、注册资本五年实缴,逾期股东和董事都要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股东入局容易,出局难。股权没有实缴,转让也没用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 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 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 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 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3、发起人要对设立时候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轻易不要做发起人。
>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 资 ::,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 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董事会越来越厉害,可以除名股东了
>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小股东可以查阅财务凭证了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6、小股东只要对大股东“不满意”,就会要求公司回购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7、只要公司不付钱,不管原因是什么,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就会被起诉
详见作者笔记《新公司法背刺股东的9个规定》
详见作者笔记《新公司法背刺董事的8个规定》
##8、只要公司不付钱,不管出资期限到了没有,都会被要求提前到资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9、股权对外转让,不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了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公司解散以后股东说了不算,董事说了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 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