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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改制后工作年限是否可以累计的问题,具体情况需要参照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改制方案来确定。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这是因为国有企业改制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率,而职工的工作年限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
在改制过程中,企业通常会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职工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继续工作,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改制方案的规定,那么原则上其工作年限应该累计计算。
但是,如果职工在改制后的企业中没有继续工作,或者工作年限中断,那么其工作年限是否可以累计计算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劳动合同制度所规定的“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因此,如果职工在改制后的企业中没有继续工作,而是选择了重新就业或者自主创业,那么其之前的工作年限可能不会被累计计算。
另外,如果因企业改制,双方签订有关安置协议,对工作年限作出明确约定并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则不再累计。
总之,企业改制后工作年限是否可以累计计算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参照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改制方案来确定。职工应该与企业协商解决,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更多参考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公民与法》2023年2月上(审判版))

问: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企业改制中关于职工工作年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企业改制,双方签订有关安置协议,就企业改制涉及的职工身份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双方约定职工安置费用计发年限计算至安置方案中确立的改制基准日,改制基准日之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不再视为新企业工作年限。在费用已经实际发放给职工的情形下,该协议关于工作年限的约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劳动者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应重新计算,改制前的工作年限不应计算在内。劳动者与改制后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不应将改制基准日之前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