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沪网了解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定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2024年第2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审议浙江胜华波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波”)的首发事项。

据悉,胜华波主营业务为汽车雨刮器总成、座椅电机等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为雨刮器总成和座椅电机。雨刮器总成产品包括前雨刮总成和后雨刮总成。公司座椅电机产品主要分为水平电机、调角电机、前抬高电机和后抬高电机。除了雨刮器总成和座椅电机外,公司产品还包括玻璃升降器、踏板电机、洗涤器、雨刮配件等其他汽车零部件产品,其产品主要用于整车配套市场。

胜华波实际控制人王上胜、王上华和王少波三兄弟本次发行前直接、间接控制公司100%的股份。三兄弟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均能产生重大影响。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胜华波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92,807.15万元、250,845.61万元、319,359.01万元、174,822.75万元;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6,393.76万元、18,302.55万元、35,992.11万元、21,514.97万元。

中沪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胜华波存在以下问题,募资补流远超监管上线,上市或为“圈钱”;采购金额前后对不上,真实性存疑;子公司因安全生产事故被重罚,连续因工伤赔偿及认定被员工告上法庭。

01

募资补流远超监管上线,上市或为“圈钱”

据招股书显示,胜华波本次拟募集资金90,206.2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将分别用于公司年产450万套雨刮器扩容项目、年产1500万台座椅电机扩容项目、汽车雨刮器总成关键零部件智能化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50,000.00万元,占募资总额的比例为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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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于胜华波招股书)

需要指出的是,据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修订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明确,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再融资审核按以下要求把握: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据招股书显示,截止2023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为370,018.8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10,588.05万元、12,086.96万元、14,336.58万元和7,179.19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49%、4.82%、4.49%和4.11%。可以看出,胜华波并不属于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也就是说,胜华波募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占募资总额的比例已经超出了证监会规定的30%的监管要求上限。

还需引起注意的是,报告期内,胜华波还进行了两次现金分红,2020年度分红16,475.00万元,2021年度分红2,000.00万元,两年累计分红18,475.00万元,毫无疑问,上述大额现金分红几乎全部进入王上胜、王上华和王少波三兄弟手中。如此看来,胜华波一边在大额分红,另一边又来募资大额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这不免让人怀疑胜华波本次上市是否存在“圈钱”的嫌疑。

02

采购金额前后对不上,真实性存疑

温州艾克生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生”)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少波持股85%并担任执行董事、王少波配偶季晓萍持股15%、王少波之子王凯任经理的企业,系公司关联方。报告期内,公司既向艾克生销售雨刮器半成品及配件产品,又向艾克生采购玻璃升降器等产品。

据招股书“报告期内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采购情况”处显示,在2020年度中,艾克生还为公司第二大原材料供应商,对应采购金额为5,395.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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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于胜华波招股书)

而据招股书“经常性关联交易”处显示,在2020年度中,公司对艾克生采购玻璃升降器的金额为1,684.92万元。另外,招股书“经常性关联交易”处还显示,在2020年度中,公司对艾克生除采购玻璃升降器外,不存在其他关联采购情况,因此胜华波招股书“经常性关联交易”处披露的2020年公司对艾克生的关联采购金额远低于招股书“报告期内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采购情况”处披露的采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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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于胜华波招股书)

03

子公司因安全生产事故被重罚,连续因工伤赔偿认定被员工告上法庭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胜华波子公司连续因安全问题而遭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2022年7月7日,胜华波子公司滁州博大因未能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原因,发生1起安全生产事故,滁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9月7日出具了“(滁)应急罚[202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滁州博大处以柒拾万元(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9日,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又因滁州博大(1)铝屑金属贮存环节未落实通风、氢气检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照明灯不防爆;(2)抛丸除尘器未见泄爆等措施;(3)铝件砂光无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措施,出具“(滁)应急罚[2022]监二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60万元。

另外,报告期内,胜华波员工因工伤赔偿、工伤认定等产生争议并将胜华波告上法庭,其中因工伤赔偿争议纠纷就高达26起,工伤认定纠纷2起,此外还存在一起职业病认定争议纠纷。可以看出,胜华波在对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上存在较大的漏洞,安全意识较为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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