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找人办事,担心别人拿了钱不办事。反之,办事的一方觉得我先办事,等事情办成了,再去收钱,就觉得大家彼此都稳当且没有风险。这个认识是错误的!

按照我们现行的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来说,无论事前还是事后收钱,都是受贿罪的典型表现,甚至退休后去拿“感谢费”都是犯罪。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也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按照受贿罪来定罪处罚。所以,事前事后收钱行为性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