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印发;12月14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本文拟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长城资源调查就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提出几点思考,以期为第四次文物普查提供参考。

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有机衔接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调查、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形成了包括“三普数据库”在内的系列成果。在第四次普查准备阶段宜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及其数据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做好两次普查的资料衔接,并就定名和计量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宜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定名进行分析,可参考下列原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宜使用公布名称,调查期间确需使用新名称登记的,应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使用新名称登记的,应经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直接修改,同时在普查工作中做好记录。使用新名称登记的,在普查登记表上体现公布名称。此外,个别文物保护单位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名称做了修改的,原则上均应改回,并做好备注,确保数据的整合和对应。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个别不可移动文物计量不合理的,宜纠正并重新登记,并在登记表中予以说明;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和调查登记对象数量的关系,宜有相对清晰的界定;群体类不可移动文物宜分门别类明确计量单位,群体类不可移动文物需要拆分登记的,宜在登记表里说明拆分情况,坚决避免为了不可移动文物数量而不当拆分。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在明确不可移动文物普查计量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复查和新发现的界定工作,避免重复计算。尤其是针对消失文物要有严格的标准和认定消失程序,确保复查、新发现、消失文物界定的科学性和程序的严谨性,实现彻底摸清家底的目标,确保数据客观准确。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宜规范现场记录的原始资料和资料数字化过程要求,明确普查全过程的档案管理要求,避免档案形成和管理的地域差异,明确规定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界限,避免后期电子档案打印代替纸质档案;建立全国普查档案管理数据系统,设定管理权限,避免普查期间数据以明文形式流向社会,普查完成并对敏感数据,尤其对地理坐标数据等加密脱敏处理后再公开,确保数据安全;在普查过程中思考对普查数据的利用,建立起全国普查数据库,尽可能建立起全面的查询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

将长城资源调查数据科学纳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2006年至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最为全面系统的长城资源调查工作,是21世纪以来最早开展的全国性专题文物普查,形成了“长城资源数据库”等系列成果。根据《中国长城保护报告》(国家文物局,2016年11月发布),调查认定长城资源遗存总数43721处(座/段),形成田野调查和测绘电子数据3.91TB(不含各地自行生产的衍生数据)。这些成果为开展长城保护利用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数据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广泛应用。长城资源作为经过专题调查的线性文化遗产,应科学纳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并为其他线性文化遗产普查登记提供参考。

长城资源数据宜以稳定为主,不宜大规模推倒重来。对已调查登记的长城资源,实地复核后确有必要更新的信息,以续补方式进行补充;对新发现的长城资源(含本次普查前发现的),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确认后,按照长城资源命名方式进行调查登记;对已调查登记的长城资源定性或者认为不是长城资源的,普查组不得擅自调整,应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确认,并做好记录。

长城资源调查结束以来发现的数据问题,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集中修改,普查组不得擅自修改;宜吸纳有关原长城资源调查人员参与修改或征求他们意见后修改。另外,对长城资源调查数据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供最终核定版本,避免数据版本差异。

对长城资源,特别是墙体和壕堑,纳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计量标准研提专门意见;长城沿线个别县区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时将部分长城资源录入“三普数据库”,对这部分数据宜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其他思考

规范组队模式。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及其以前的普查多采取国家制定方案及标准规范、省局培训指导、市县联合或县区自行组队普查。这一模式的弊端在于普查的实际质量易受市县重视及投入程度、普查人员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影响,特别是在当下县级文博机构力量不平衡、专业力量不足和新人较多的情况下,把以县域为普查单元和县区自行组队普查混为一谈不可取。宜借鉴长城资源调查,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从全省抽调人员组建普查组,普查组采取“省+市县”的人员组合,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采取“省+市县+高校”模式,县文物部门做好配合、向导和相关协调等,有助于确保普查人员专业机构合理、资源统筹使用、执行标准统一、经费设备到位。

研发采集软件。一是数据采集软件在普查正式开始前下发各地文物部门试用,宜有一定比例参与过第三次文物普查或其他普查调查的人员参与试用。研发人员深入一线听取试用人员意见,及时改进完善,确保数据采集软件成熟友好,成为普查利器,节约各方成本,保证普查过程的严肃性与数据的安全性。二是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是此次普查的目标和任务之一,软件研发要与大数据库建设有机结合,争取实现普查完成后,数据可高效便捷转入大数据库。三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相继开展了一批专项调查,形成了一批专题数据库。数据采集软件研发时宜为充分利用上述数据资料以及地方自有的数据资料提供端口,确保数据高效融合。

确定普查责任。有专门管护机构的不可移动文物,省市单位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功能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统一由普查组调查,相关单位予以配合,不得以单位性质特殊、单位属于中央省市等部门拒绝配合,如有确需单独普查调查的不可移动文物,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开展普查。另外,需要加强宣传,形成社会对普查工作的认知度,确保一些活化利用的文物也能够纳入普查范围,努力做到应普尽普。

提升科技含量。一是研究借鉴近年来开展的其他国情国力调查,全面采用电子化方式采集数据,实现普查数据生产电子化,审核验收结束后打印形成普查数据纸质文档。二是全程使用卫星遥感影像辅助开展普查。三是对确难以登临的文物,可使用相关地图软件采集坐标数据,并使用无人机拍摄照片。四是和测绘等相关部门联系,提供符合普查实际的电子数据,并能够形成多层次数据校对。

深化部门协作。省、市、县三级宜成立实体化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各部门派专人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与自然资源部门深入合作,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现有数据资源,推动文物资源落图(长城资源直接调用长城资源调查测绘数据),为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文化遗产空间保护要求和国土空间精细化治理奠定文物数据基础。

技术指导验收。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专门组建技术指导组,高频开展巡回检查指导,对容易出现的遗址墓葬范围不精准,以及飞点(即田野调查采集的坐标偏离文物实际位置)、漏调等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指导解决(指导组数量较多的,应加强沟通,确保标准和要求统一)。宜及早制定验收方案,完成一县,验收一县,确保验收质量和效率,必要时组织漏查率和覆盖率核验。

做好基础保障。普查队伍宜在培训前,落实相关保障。如普查装备(如导航设备)、相关软件和需要使用的地图数据等,还宜落实车辆、服装等硬件保障。为提高普查队伍的积极性,建议给予一定田野补助,并加强考核。

此外,应高度重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长城资源调查资料和地方专项调查资料作为重要历史资料的基础性地位,出台使用管理意见,避免第四次文物普查结束后,上述资料因管理不善而散失;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以来的新发现,应普尽普,比如各类专题调查和考古单位开展的建设项目考古调查新发现等;对普查队,宜明确既是工作队,又是宣传队;既是普查队,也是培训队。通过普查工作一方面切实提升基层文物保护队伍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也尽可能扩大影响,对社会大众的文物保护理念进行一次全面提升。

(文章来源于“文物之声”,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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